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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政策性搬迁采用资产置换的方式,换入资产是否缴税?

2026-02-12

需要交税,计税依据是 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的,还应加上补价款)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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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回答:你说的是置换回来的资产计税成本吧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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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回答:置换回来的资产是否需要作政策性搬迁收入缴所得税?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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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学用户_0

追问: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②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④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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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回答:2009年118号文已经作废的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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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学用户_0

追问:别着急,后面还有呢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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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中,取消了国税函[2009]118号给予搬迁收入的“免税”部分待遇,但直接跨越到“征税收入”。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也就是说,政策性搬迁收入原则上作为征税收入,对应的购置资产支出应通过正常的折旧或摊销扣除,而不得直接税前扣除,只是给予了搬迁期的递延纳税待遇。对于企业来说,一旦完成搬迁,则要就补偿款全额计算纳税,相对于118号文件的待遇,这个差距不是一般的大。如果给予的是“不征税收入”待遇,即收入和支出单独核算、重置资产支出允许扣除、后期不得再折旧和摊销,企业更容易接受。 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也就是说,本来允许扣除的重置资产部分,现在不允许扣了,而且对于已开始未完成的项目,也必须执行新办法。这个规定来得实在突然,估计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企业难免有意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加以修正: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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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回答:如果资产置换还要按价值来缴税,那不是重复缴税了吗?置换回来的资产本来就要按原来资产的净值摊销,后面抵扣所得税的折旧额本来就少了,置换回来时还要交所得税,那不是重复缴税了吗?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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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这相当于你买来的呀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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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回答:政策性搬迁文件上面有这种优惠政策的哦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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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回答:你现在说相当没有优惠了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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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学用户_0

追问:你可以问下你们当地的12366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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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回答:好的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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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学用户_0

追问:嗯嗯,欢迎再来提问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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