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真正的企业估价师

2026-01-20 17:57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90

导读:【ICXO.com编者按】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做出决定,对证券期货资产评估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加强评估业的行政和自律性管理,推动评估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中国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独立及评估方法落后导致其评估报告形式多于实质,往往是先有结果再有过程。由于评估方法的落后及人为操纵评估值,导致评估值严重脱离评估标的的实际价值,当前国企MBO及出售过程中,存

   【ICXO.com编者按】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做出决定,对证券期货资产评估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加强评估业的行政和自律性管理,推动评估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中国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独立及评估方法落后导致其评估报告形式多于实质,往往是先有结果再有过程。由于评估方法的落后及人为操纵评估值,导致评估值严重脱离评估标的的实际价值,当前国企MBO及出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低估贱卖现象,在国有资产监管者(政府官员)与被监管者(国企经营者)合谋下,巨额国有资产低价流入政府官员及经营者手中,但他们需要评估报告将此行为合法化,评估报告是他们洗钱的一个工具。

当前国企MBO及出售过程中评估值偏低主要成因有:一是没有评估或少评无形资产,二是有形资产低评,三是高估债务。这里面有人为的因素,更有技术的原因。我国对企业价值评估往往是使用成本加和法,这种方法在国外叫资产基础法,但是我国在使用成本加和法下,往往只评估资产负债表上现有的资产,不评估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的资产,众所周知,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必须符合资产的定义,包括可计量性和可定义性,有很多资产由于不是企业完全控制或无法可靠计量而不确认为会计的资产,但他确实能给企业带来利益,一般作为商誉(自创)或其它可辩认无形资产入账,我国评估师在使用成本加和法时漏估或少估无形资产是导致企业价值低估的主要原因;有形资产低估和债务高估主要表现在债权债务的评估上,对债权作了大幅度巨额的评估减值,而对债务作了大幅度的清查增值,而实际上,大家知道,我的债务就是他人的债权,债权人提了100%的评估减值实际上意味着这个债务不要偿还,但我国评估实务是原则上按账面值确认债务的评估值,这使债务严重高估。

为了有效的遏制国有企业低评现象,笔者认为除了提高评估师执业的独立性外(这个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也是损害评估质量最主要的问题,具体分析见“评估业食物链”等文章),一个途径是提高评估水平,当前的资产评估机构中介力量是机电、土木工程师,而不是价值评估师,我国资产评估师考试也是以机电、土木内容为主,这使我国的资产评估师知识结构极其不合理,考出资产评估师资格的往往发既做不了机电、土木评估,也做不了价值评估。象我就是这样,由于原来不是学机电或土木,做机电、土木评估是不可能的,于是就做价值评估师,但我发现,中国的价值评估技术非常落后,就是最基础的一些评估技术如贝塔计算,国内从事价值评估的评估师恐怕没有几个人会,于是在折现率选择时非常主观,有的取值高达40%,也不知道其依据何在。此外,我国价值评估师大部分只掌握一种方法就是盈利折现法或现金流折现法,对其它的价值评估方法知之甚少,如奥尔森法以及市盈率法等,就是盈利折现法也不知道如何调整账面盈余,现金流折现法更不知道如何计算现金流,评估结果也不考虑控股权溢价、流动性折价,不把营运资产与非营运资产分离,当然这些都是评估的小儿科问题,笔者对评估知识掌握有限,这里无法展开。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还要对企业的宏观环境、行业状况及企业竞争力的描述,这有点类似于投行的投资价值报告,但我感觉,国内价值评估师在这方面也做得很不够,使其盈利预测数据缺乏有力的支持,文字描述和数据测算存在脱节。

为了提高评估质量,笔者认为国内要培育真正的价值评估师,这不但是国有企业改制和抵押评估的需要,也是会计的需要,由于会计上规定要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在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必须使用企业价值评估技术,为此,笔者呼吁注册会计师及注册评估师考试要修订考试大纲,注册会计师在《财务管理》这门课中增加价值评估内容,当然原来一些章节也涉及到价值评估,但要系统化;注册评估师要将原来的《资产评估学》改造为《价值评估》,引进战略评估内容,详细介绍各种评估方法,主要目的是使收益途径评估企业价值成为一种可以信赖的评估方法,因为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就得重视收益法运用,但当前的收益法运用很不理想,误用或滥用收益法损害了收益法下评估值的可靠性。当然,也为了八项计提审计技术水平的提高,如果你不能真正掌握收益法,你就根本做不来长期资产减值的审计工作。我们现在做得很多事是自欺欺人的,明明知道审计结论和评估结论依据不充分,但还要强调“依据是充分”,这是我国审计和评估技术水平落后的真实写照。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就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做出规定    本站(中注协网站)讯,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其中就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做出规定,现摘要如下:

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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