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访中国社科院

2026-01-26 09:29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308

导读:随着入世步伐的加快,内外资企业分别采取两套所得税产生的所得税制度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等,都造成了

随着入世步伐的加快,内外资企业分别采取两套所得税产生的所得税制度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等,都造成了消极影响。尽快统一两套税法,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紧迫课题。记者日前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刘溶沧。
  刘溶沧认为,外资企业享有的诸多税收优惠,是造成内外资企业非公平竞争的主要原因。考虑到这种现状的产生由来已久,因此可采取立法一次完成,分步实施到位的做法。刘溶沧解释说,所谓“立法一次完成”,是指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统一合并,必须一次完成,这是保持税法严肃性、稳定性、前瞻性的需要;“分步实施到位”是指立法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过渡期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他举例说,可以采取新老企业区别对待的办法,对新法实施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有的税率优惠、定期减免税优惠保留一段时间。对有意来华投资的外商或外国企业来说,今后不可能再靠与中国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来取胜或盈利,而必须依靠公平竞争,科技进步和产品、服务质量来获取利润与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不仅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的投资结构,提高技术引进的水平和层次,而且还将有利于推动外资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刘溶沧还谈到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要处理好三大关系。
  一、要处理好统一所得税与扩大内需的关系。刘溶沧说,实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调整,有利于持续扩大内需。他指出,在进行税制改革时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制改革要体现结构性减税的趋势和要求,如在税基抵扣内容上,适当增加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和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费用;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和鼓励,也应在新的税法中有所反映。二是要体现市场导向的原则。在税收优惠的设计和处理上,应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方向,引导企业按市场需求变动来调整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社会有效供给。三是要体现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刘溶沧说,根据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只应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方向、原则、方法和权限,由政府根据宏观经济的变化情况,运用优惠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及时满足国家扩增有效需求或有效供给的客观需要,从而更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
  二、处理好统一所得税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关系。刘溶沧提出,在所得税的优惠方向上,要从以地区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与地区性优惠的有机结合转变。要调整和改进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刘溶沧认为,目前我国主要应调整和改进现行企业所得税对科技进步的激励方式。在引进国外技术与吸收消化、自主创新问题上,应把激励的重点放在调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积极性、保证技术创新的资金来源与有效使用,以及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上。要尝试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迟支付、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手段,对那些将要或正在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三、处理好统一所得税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关系。要注意解决好以下三点:一是区别税收和公共财政支出之间的不同职能,避免为企业所得税立法及相关政策的调整造成混乱。二是中央和地方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配,可采取分别规定中央企业所得税率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率,在同一税基的基础上分别征收,并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金库的办法。三是抓紧搞好税费关系的整治与协调,以便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扫清障碍、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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