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调整分录

2025-12-18 20:52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925

导读:汇算清缴调整分录及汇算清缴分录何时做?小编认为尽快做吧,一般在本年做好!如果您对汇算清缴分录何时做还是不太清楚的,或者对汇算清缴其他问题感兴趣的话,欢迎您阅读以下的内容

汇算清缴调整分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税额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通过汇算清缴,用全年应交所得税减去已预交税额,得到的数额如果是正数,代表企业应补缴税额,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此汇算清缴税款时,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是负数,代表企业多缴税额,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未分配利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汇算清缴调整分录

汇算清缴分录何时做?

答;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如果已经知道了有需要补交的税费,建议马上处理存在需要补交的税费的账务处理,并及时缴纳税款.

汇算清缴时少计所得额怎么补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如果企业2007年汇算清缴时多调减了100万元,致使少缴税款的,2008年发现时(不限于汇算清缴时),应将100万元按2007年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按征管法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汇算清缴调整分录及汇算清缴分录何时做?建议马上处理存在需要补交的税费的账务处理,并及时缴纳税款.如有您有什么疑问或者更多关于汇算清缴的细节内容,可以答疑老师一起讨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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