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026-02-04 13:57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530

导读: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近期陆续公布了两份文件,分别是《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近期陆续公布了两份文件,分别是《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至此,纳税人一直关注并在征税实践中充满争议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所得税处理问题在我国得到了最后澄清与明确。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性质是财产交换,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分期纳税处理,这两个重要的税务问题在这两份文件中得到了明确。

分期纳税是前期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试点经验的升级版。笔者学识有限,尚未在其他国家税法实践中查到相同或类似作法,对于这种政策措施的效果以及投资人的接受性,更是无从考证。中国作法与美国和德国的优惠措施相比,究竟孰优孰劣,可能只有通过实践来检验了。

从反避税角度审视这两份文件,还有二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投资者以存在潜在损失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可以主张并确认资产处置损失?关注洗售的纳税人搜遍文件可能也查不到确定答案,不知官方是无意忽略还是有意为之。二是投资人无法证明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值(计税基础)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这个自由裁量权太大了,对于一线执法者来说,用好了方便征管,用不好是枕边的定时炸弹。美国税法要求纳税人保留好与财产计税基础有关的证据资料,自己无法证明时,税法推定其财产的计税基础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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