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法带来什么利好 市场准入税费负担融

2026-02-04 17:42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334

导读: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内的5部重要法律,其中中小企业促进法被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内的5部重要法律,其中中小企业促进法被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家参照国际惯例,为促进和保障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而出台的重要法规。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在我国企业总量中所占比例很大,目前已达到80%—90%;在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群落中,绝大多数又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此,中小企业促进法通过对中小企业的概念的释义予以肯定:称中小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生产经营规模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在这个条文中,特别指出中小企业由“各种所有制”组成。其他条文中提到的要对中小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说法,也主要是对民营企业而言的。
  至于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法并没有作出具体的确定,但是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这里所说的“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实际上就是国家经贸委。因此,对于希望成为“中小企业”从而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应该关注国家经贸委的动态。
  大力发展包括以民营经济为主的中小企业,是一条有利于增加就业、扩大内需、保持社会稳定,并逐渐使人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但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困难,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等手段予以特别的扶持。因此这项立法对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应该关注的。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士介绍,这部法律就是要着重解决的是关系到中小企业生存的三个重要问题:一是为中小企业创造进入市场的同等条件,二是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三是解决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来源。
  立法指导思想上,中小企业促进法突出体现三个方面:第一,确立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国民待遇,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二,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制定不同的政策;第三,通过对高风险投资给予优惠政策和对投资人权益的保障等措施,鼓励民间向中小企业投资。
  目前,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违背法律、法规以各种名目向民营企业收费、罚款和摊派财物的现象严重,直接侵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此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作出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通过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创办。比如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鉴于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在国家所鼓励开展的中小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的形式方面,还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当然,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健康、稳定发展的因素还很多,除了外部环境外,中小企业自身的问题同样也不可忽视,因此,中小企业法对于中小企业的行为也作出了规范,规定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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