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卡预付款费用税前扣除

2026-02-15 13:52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407

导读:加油卡预付款费用税前扣除?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的费用在实际发生前是不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也就是说购买加油卡的预付款在没有时间消费前不能税前扣除处理,相关的介绍资

加油卡预付款费用税前扣除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预存的加油卡充值款,并没有实际发生相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消费的期间税前扣除.

加油卡预付款费用税前扣除

购买预付卡开什么发票?

购买预付卡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税率通常为17%.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 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 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油卡预付款费用税前扣除?综合以上所述,很多时候公司在促进业务经营发展时都会购买一些购物卡等等,这些都会涉及到账务处理中的预付账款,那么根据小编老师阐述的理由,公司支付的预付账款在没有实际消费前都是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如果你们对此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需要提问,欢迎来我们网站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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