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二手房交易为避税签阴阳合同

2025-12-26 21:50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83

导读:相关专题:2016财务舞弊观察 房产交易产生的税费,一般以成交总价为基准,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为了降低成本,有人想出了这样一种避税方法:另签一份低于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合同

相关专题:2016财务舞弊观察

房产交易产生的税费,一般以成交总价为基准,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为了降低成本,有人想出了这样一种避税方法:另签一份低于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合同去办理网签,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这在眼下红火的二手房市场中时有发生。

律师提醒,这样的“阴阳合同”避税操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被查明属实,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要补税,还要罚款,甚者构成犯罪。

为避税将总房款做低近20万元

去年年底,购房者江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市民章先生位于江北慈城的一套房产,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105万元。说是二手房,其实是套较新的精装房。

章先生的房子本来是结婚用的,购买不足2年,要按成交总价缴纳5.6%的营业税;房子的面积又大,有151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宅,要缴纳的契税也不少。为了促成交易、降低税费成本,买卖双方决定做低房屋总价。

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款总价为86万元的对外合同,用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江先生也承诺,会按实际房款105万元支付。据律师介绍,因为交易的这套房刚好装修标准高,实际成交单价显著高于该区域普通住房的整体价格,约定86万元的总价,相当于按区域白坯房价格报审,双方都认为不会“露馅”。

中介费谈不拢

买方利用合同漏洞钻空子

依照房款86万元的合同办完产权过户后,江先生向章先生支付了86万元。但之后双方因为在中介费的承担约定上存在误会而产生纠纷,相持不下的情况下,江先生一气之下拒绝向章先生付清剩余的19万元房款。章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房买卖合同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仅是物权变动的一个手续,房管登记行政机关依法不主动审查及确认该合同效力。综合对双方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双方对合同价格变化的解释判断,第二份低于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合同作为双方为规避税款使用,损害国家利益,应为无效,依法不予保护。而第一份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成交价105万元的合同定价更为真实、客观。据此,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江先生支付剩余房款以及违约金。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邹律师建议,市民应当严格遵守二手房交易的有关政策法规,毕竟做低房价避税对买卖双方都有风险。对卖房者而言,如果私立的房价更低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不详细,卖方有可能被买方钻了空子。此外,这种在合同中做低房价少缴税、做高房价多贷款的行为,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实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轻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重则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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