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陆上开采石油税收政策公布

2025-12-25 19:55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77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税。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相关法规: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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