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中国人寿违规探秘

2026-01-30 14:22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54

导读:2003年,全球最大的IPO项目中国人寿的美国上市创造了耀眼的辉煌——纽约25倍的认购率,刮起了自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的第一次投资风暴。 2004年,刚刚还在兴奋中昂首阔步的中国人寿,却成了可能面对最大索赔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 本来就是一个瞬息万变的股票市场,中国国家审计署的一项报告,使中国人寿不仅在顷刻间股价应声而落,而且遭到了“好事”的美国股民的集体诉讼

2003年,全球最大的IPO项目中国人寿的美国上市创造了耀眼的辉煌——纽约25倍的认购率,刮起了自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的第一次投资风暴。

2004年,刚刚还在兴奋中昂首阔步的中国人寿,却成了可能面对最大索赔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

本来就是一个瞬息万变的股票市场,中国国家审计署的一项报告,使中国人寿不仅在顷刻间股价应声而落,而且遭到了“好事”的美国股民的集体诉讼。最后还是其“母公司”即中国人寿集团公司挺身而出承担了所有责任,股市才恢复了平静,事情才似乎有了转机。

被吓出一身冷汗的中国人寿该如何反思这次事件?朝野上下该如何认知类似的违规行为并将所有上市的和准备IPO的屁股揩净?当融合国际资本发展本土经济的高潮已经形成时,包括企业和政府,你们准备好了吗?

违规,为什么总是频频发生?

2004年1月30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李金华审计长在会上公布的2003年度审计报告将几家大型国企违规的历史微痕全部公之于众。

2003年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13万多个单位,审计处理后,已上缴财政148.2亿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10.1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90.7亿元,向纪检司法机关移送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线索1867件。其中,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21个分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系统和原国家电力公司领导班子成为李金华审计长重点提到的三个案例。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次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查出各种违规资金近50亿元,而根据审计署公开资料显示,中国人寿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

2月2日,上市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言人在香港作出口头澄清:公司没有任何资金违规行为,国家审计署仅仅将审查重点放在“原先的中国人寿"的2002年财务报表上;重组前的中国人寿的违规操作涉嫌非法代理、失效条款的欺诈性理赔和其他投资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发生在1992~1993年、1995年、1998年和2000~2001年,部分损失已经得到赔偿。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在这次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出的近54亿元违规资金中,涉及超额退保、非法代理等不正当竞争问题的金额有23亿多元;以出借和投资等方式违规使用保险资金25亿元;私设“小金库"3000余万元。审计还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28件,涉案金额近5亿元。

尽管在上市公司中国人寿看来,被控54亿元资金违规都属“原罪",但是,股市的反应比预期的要快得多。特别是中国人寿在以严厉著称的美国证券市场不断遇到麻烦,至今已先后遭到两起集体诉讼,美国证监会亦已对其进行非正式调查。

4月7日,中国人寿的公告称,国家审计署已决定,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称"原中国人寿")应缴税金和罚金总计约达人民币6749万元,全部由中国人寿的母公司承担。

根据中国人寿与集团公司于2003年9月30日订立的重组协议,集团公司将承担国家审计署审计决定中涉及原中寿的一切责任。

到了这里,特别是随着中国人寿股指的重新上扬,事情似乎已平息,中国人寿又可风光无限地用外国人的钱来烧自己的香火了。

但是,有关它与它的母公司的违规问题,难道因为是“原罪”,所以“罚一罚”就是了吗?

第一, 别说是违规54亿,就是一毛钱也是投保户的血汗钱,是不应该被“违规”的。

但我们看到的则是,除了中国人寿把客户的保险费不适当地用于贷款、投资以及发放奖金外, 国家审计署还列出了涉及中国人寿的28种可能的犯罪行为。“对于私设小金库问题,这是个普遍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只能是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国家审计署科研所一位人士最后无奈地这样说。

第二,中国人寿对保户权益的侵害已成事实。而如果这样的事实总是得不到解决,它的品牌效应不是靠海外海内的上市圈钱就能维护到底的。

第三,即使中国人寿声称这是母公司的事与自己无关,但是,谁能保证母公司的DNA不会通过遗传和变异而另类生存?

更严重的问题是,在我们的企业里,类似的违规为什么总是频频发生?像中国人寿这样通过路演在美国上市的顶级公司都要遭受“违规”的质询,开了这么大的“国际玩笑”,那么,一般的公司和企业呢?其它的金融机构呢?

剔除恶意造假的欧亚农业不谈,即便是新生的互联网企业如网易、中华网也会惹上美国官司,被海外投资者投过不信任票,足见国内企业的企业治理仍有改进空间。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这个问题却由于体制的原因变得尤为棘手。原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案就凸显了内地国企机制与国际市场接轨时的“断裂带"。

也就是说,中国人寿此番事件足以说明,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相比,还有一些差距,特别是在企业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方面。

披露,为什么不能很阳光?

当众多的中国上市公司在“半公司困境”中企图去趟海外上市的混水的时候,难免要在“交学费”中学会游泳。

当国家审计署将中国人寿送上不归路的时候,恰恰是它自己也同时陷入了“双重审计"造成的困扰——不能区别对待信息披露程序的缺陷在于两重审计标准。

国家审计机关对于企业进行的审计工作主要面向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其审计标准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企业的财务审计标准不同,与国际财务审计标准更是存在较大区别。同时,审计机关对于国企部分项目的审计标准完全与国家机关相同,没有区分企业与机关的不同性质。由于审计标准的差异,导致国企例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或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中根本不是问题,例如管理人员住房超标问题、房改、车改补贴或津贴标准问题、业务费用问题、产品开发问题等等。

由于相关法规和制度的滞后,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相关审计信息的披露更要慎之又慎,避免那些在正常的财务审计工作中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影响投资者对于国有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正常判断,破坏国企在国际和国内证券市场的形象。

本来,部分海外投资者就一直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中国国企,信息披露程序的缺陷加剧了国企在海外融资的困难,并且破坏了国企的形象。而且,大部分海外投资者并非完全理解中国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演变历史,也不清楚国家审计机关的例行审计与正常的财务审计之间的关系,导致香港联交所有关负责人误认为中国人寿应当向公众公开披露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并且由此加剧了国际社会部分投资机构已经存在着的对于中国国有企业的偏见。

正因如此,国家审计署终于站了出来,声明“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审计的标准是中国国家审计准则。这些审计依据、审计标准与社会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依据、标准是不同的,在某些方面与境外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依据、标准差别较大。"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中国业务开拓总经理李港卫对此说法表示认同。“国家审计与上市公司审计确实不同。简单地讲,国家审计的重点在于国有企业运用资金时是否合规,而会计师行注重的是财务报表是否公平、公正地反映企业的价值与利润。"

到此为止,事情似乎已经非常明朗——先是母公司的原罪,再加上政策缺陷,中国人寿平添了一个官司,差一点儿胎死腹中。“无辜者”中国人寿可以继续上路了。

但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此。无论是从美国律师行的诉状看,还是业内人士的看法,“诉讼原因都主要是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与会计、审计是两码事。"

因此,真正的麻烦是,无论是谁来审计和用怎样的标准审计,投资者要的都是上市公司的真正的符合事实的信息披露。

美国股民不是中国股民,中国的股民对上市公司隐瞒经营情况的事情司空见惯,政府监管起的作用很有限,国内的企业习惯了这种做事风格,到了国外上市,做梦都没想过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结果开了一个国际大玩笑。

明明知道自己脱胎于一个并不干净的母体,甚至还来不及扔掉自己身上的脏衣服,就在海外市场上市,中国人寿,说不出的痛!

分拆,为什么不是最好的出路?

因为管理不善、治理不到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等存在的呆、坏账率居高不下,于是,借助于海外上市的大好时机,通过集体的或分拆的办法进行上市,最后并入国际金融大系,提升本土金融业的竞争力,这是一件好事。

与中国石化集团、中海油集团、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分拆上市的方式相比,中国人寿的分拆方式颇有创新意味。前者是将集团的优良资产分拆出来成立股份公司,并与存续公司形成“母子关系",而后者则为“集团控股型的一拖三”方案取代,存续公司和股份公司是两个平等的法人主体,并非母子公司关系,而是积极筹划成立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实现上市,2003年8月,中国人寿完成重组。而在1999年以后才签订的保单,则以注资的形式注入新成立的中国人寿股份公司。

据了解,1999年以前的保单都是蚀本保单,主要是因为保单的预定利率有些高达8%至10%。1999年后央行连续8次降息,加上寿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下降,因而形成巨额利差损。1999年6月后,保监会调整保单预定利率为不高于2.5%,因此,拨给人寿股份的新保单没有亏损问题。

但人寿股份公司传出募股消息后,有投资者担心中国人寿是否会向承接了所有亏损保单的母公司提供资金援助。之后据消息人士透露,为了减轻投资者的疑虑,财政部可能制定一项特殊的安排,由该部与中国人寿集团公司成立“专用基金",支付有关保单持有人的索赔,以解决人寿集团“蚀本保单"的偿付问题。

中国人寿的重组模式颇受市场好评,坊间对四大行上市将采取“中国人寿模式"的传言甚嚣尘上。改制分拆上市对国有企业无疑有着积极正面的意义,但我们也不应该忘记,不论是中石化、中石油等的“母子公司"分拆方式,还是中国人寿的“集团控股型一拖三"的分拆方式,无论是1999年前“蚀本保单"、“不良资产",关键还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体制问题。

来自最新的中国银行的消息证明,中行会从中国人寿分拆上市的一系列问题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整体上市的方式。 尽管整体上市难度比较大,将会面临着不良资产如何解决、中银香港的问题如何解决以及富余员工如何安置这三个难题,但是,考虑到“中国人寿模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后遗症”的问题,中行还是要根据自身情况,采用整体上市的方式推进自身的改革。

客观地和冷静地分析中国人寿事件,如果中国人寿当初披露了母公司被审计问题,美国的投资者是否会因此而不购买中国人寿股票?在当初没有披露母公司被审计问题的背景下,中国人寿当前的效益以及投资者追逐的预期是否受到损害?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存在赔偿问题。而决定这些影响的传导机制,一定要有财务以及法律的翔实依据。

从公司法角度来看,中国人寿的母公司作为股东,要在其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中国关于出资的规定与美国不同。中国是实收资本制,体现为资本维持、资本确定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这意味着即使母公司后来发生自身资产严重缩水或其它风险,由于其先前对中国人寿的出资已完全到位,其风险也将与新体无关,二者之间通过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完整性这道防火墙予以完全隔离。而美国是授权资本制,就犹如先前大股东应该拿出5个苹果作为出资却只到位两个,随后当大股东发生风险,其给股份公司的另外3个苹果可能就成为泡影,从而影响新体。

从整个事件的进程来看,基于目前已公开披露的这些基本事实,中国人寿在美被投诉的理由在法律上不成立。据悉,中国人寿欺诈事件是美国当地一名投资者委托一律师事务所办理与中国人寿相关的法律事宜,随后这个律师事务所在公司网站上征集其他中国人寿的投资人,准备进行集团诉讼,目前此事还处于征集阶段。而中国人寿事件进一步显示,国有企业分拆上市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非市场化的行政干预,真正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标准进行操作,严格执行公司法以及公司治理的要求。

从真正与国际接轨的发展方向来看,国有企业实现整体上市应该是趋势。只有将“母体”激活并建立起真正的防火墙,才能经得起金融和股票“两个市场”的考验,最终创造有利的生存与发展环境。

像中国人寿这样,好不容易上市,圈到钱了,但却无法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母公司的运营。而由此产生的母与子的矛盾冲突,影响到了公司的安全。一旦监管和信息披露等环节稍有闪失,来自股市的“毁灭性打击”就会接踵而至。

在高度透明的国际市场上,只有按照国际惯例和游戏规则办事,才是明智的作为。任何企图靠小聪明和小手段来达到鱼目混珠的做法,总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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