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税痛"如何变法

2026-02-02 19:43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88

导读:东吴证券等13家券商刚刚获准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自8月末至今,已有三批共24家券商受惠于此。这种纳税方式的变化,被看作管理层着手减轻券商负担的积极信号。 近来券商“降税”的呼声越来越响,从前暴利年代被忽略的税赋矛盾,如今端到了困顿行业的饭桌之上。为生存计,券商祈盼能针对证券行业特点进行征税“变法”。 税负之重 核心在纳税方式上 按现行税制,券商的法

    东吴证券等13家券商刚刚获准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自8月末至今,已有三批共24家券商受惠于此。这种纳税方式的变化,被看作管理层着手减轻券商负担的积极信号。

    近来券商“降税”的呼声越来越响,从前暴利年代被忽略的税赋矛盾,如今端到了困顿行业的饭桌之上。为生存计,券商祈盼能针对证券行业特点进行征税“变法”。

    税负之重 核心在纳税方式上

    按现行税制,券商的法定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5.5%左右(不同地区有些微差异),企业所得税率为33%,深圳特区注册券商的企业所得税率则优惠为15%。

    一家总部位于深圳特区的券商财务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8年来,累计实现应税营业收入30.9亿元(即营业收入扣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共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4亿元,营业税实际税赋为7.8%,比法定税率高出约2.3个百分点;累计实现税前利润6.9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9亿元,所得税实际税赋为28%,比法定税率高出13个百分点。受条件所限,记者无法详细了解该券商的纳税情况。但接触的四五家券商也都表示,券商的实际税赋要比法定税率高出一截,核心问题出在纳税方式上。

    苦分盼合 汇总纳税要加快

    某券商财务负责人表示,造成券商税负高企的主要原因是一个“分”字,不但各地营业部要分开纳税,各类业务也要分项纳税。他介绍,券商各个营业部之间的盈亏不能相抵,假设一家券商只有两个营业部,一个盈利500万元,另一个亏损500万元,则券商的利润总额为零。但按相关规定,盈利的营业部仍需按照500万利润额交纳所得税,这样券商的实际税率自然就高起来。

    有证券业人士透露,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已有券商想出奇招:利用集中交易数个营业部可以通用一个席位的技术条件,调剂各个营业部之间的交易量。果真如此的话,如果一个营业部盈利1000万,另一个营业部亏损500万,那就可以通过调剂营业部的交易量使得盈利营业部的利润降低为500万元,亏损营业部的利润变为0。那从券商整体情况看,就只需交纳500万元利润额的所得税,而不是1000万元利润额的所得税。

    目前券商交纳营业税不是按营业收入总额计算,而是按业务收入种类分别计算后汇总,各业务之间的正负收入不能相抵,也让券商十分心痛。

    一位券商财务人员方先生说,该公司某年度手续费收入5000多万元,而自营证券价差收入又亏损了5000万左右,整体看没有收入,但仍然要按照5000万元的营业额交纳营业税。他还告诉记者,仅就券商自营证券价差收入而言,又要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和其他”四个类别,这四类收入之间的盈亏同样不能相抵。近年来市场行情一路走低,自营证券价差收入对券商的利润总额影响很大,这样现行税收方式确实使券商税负日渐沉重,曾参与南方证券审计工作的黄小姐也向记者表达了相同的意见。

    税改对路 利于防范风险

    除了希望纳税方式能够“由分转合”之外,券商的财务总监们还提出了诸多税改意见。

    经纪业务按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不甚合理,券商在与登记结算公司清算时,交易经手费被直接从头寸中扣除,手续费收入和支出同步,实际收款为净手续费收入,因此按净手续费收入(扣除交易经手费)作为应税收入比较合理。

    计算投行承销业务应税收入应允许扣除其相关的转移支出,现在惯例是上市公司在筹资时将中介费用、推介费用等一并作为承销费打包给投行,券商只是一个“代支付”的过路财神,可是这些现在都是营业税的计税收入。

    目前券商部分资产的摊销年限与税务规定有较大差距,如软件的摊销年限税务原则规定是10年,不太符合实际情况,证券公司近年搞网上交易、集中交易等种种技术升级,软件的平均使用年限也就3年左右。

    许多券商财务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财务制度的审慎性要求,券商要提取相应的跌价准备,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却要将提取的跌价准备调回利润总额征收所得税,这跟财务的谨慎性原则背道而驰,不利于鼓励券商主动提高风险防范。

    注册会计师刘维民则认为,如果跌价准备可以冲减纳税所得额,将给纳税人很大的避税空间,因为纳税人可以大量恶性计提跌价准备以避税,税务局追查的难度很大。况且,如果跌价准备兑现了的话,在第二年征税中自然就得到了调整。

    也有券商认为,证券业的人工支出数额巨大,目前对工资的计税造成了重复征税。比如某券商企业所得税为33%,其员工工资的个调税平均为20%,如果该公司工资总额为1亿元,则此项支出实际需交税款高达5300万元。但会计师则表示,个调税属于个人交纳,不能将其计算在企业支出之列,券商向员工承诺薪金时就应考虑个调税的问题。记者调查中发现,为高薪留人,许多券商并不让员工个人足额纳税。为避税,某券商甚至让员工用发票来冲抵一半的工资。

    启动税改 与时俱进减负

    “证券业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都走在前面,停留在计划经济思维上的税制模式已不能适应其日新月异的变化,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业尤其是券商的进一步发展”。一家大券商的首席会计师如此忧虑。

    多数专业人士表示,现在为券商脱困创造环境已得到重视,比如有关单位已经降低了券商的通讯费用。允许券商分支机构合并纳税更是扶植券商的切实举措,但不应仅限于此,应该根据券商发展的现状和规律,与时俱进地推动税改,要有前瞻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他们提出,当务之急是改变券商各类业务分头纳税的情况,将其合而为一。另外,针对券商资产状况不佳的情况,税法应鼓励券商加速资产折旧和摊销,允许其税前扣除,减轻证券公司税务负担,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考虑到经纪人制度是券商转型的趋势,券商经纪人提成在手续费收入的一定额度之内也可考虑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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