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中央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问题

2026-02-03 14:59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39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通知明确,预算执行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通知明确,预算执行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将对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业务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业务要求,确保2017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通知明确,提高中央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编报准确性、合理划分资金支付方式、扩大零余额账户开设范围等事项,并强调加强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高度重视会计对账工作、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认真开展部门决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优势等事项。

通知强调,提高中央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编报准确性。自2017年开始,预算单位不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划分建议表。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时间、内容、批复和调整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预计情况编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资金使用预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根据用款计划下达用款额度。预算单位应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预算指标对用款计划的控制机制原则上全部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通知要求,合理划分资金支付方式,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奖助学金,社会保险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取暖费支出,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除下列支出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依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制度规定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委托协议或合同,确需将资金支付到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尚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等;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其他资金。

通知强调,高度重视会计对账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0号)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会计对账工作,切实保障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各方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

相关法规: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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