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会计分录

2025-12-18 12:08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2809

导读: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会计分录?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视为工作期间受伤的在工伤认定期限内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的,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为确认工伤的,劳动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会计分录。

    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会计分录 

  首先要区别补助来源,一般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出。根据需计提人员的工作性质和来源作如下分录:

  (一)由社保出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由企业出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入职工对应的相关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会计分录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上第二款规定的2金,实践中基本与第一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相当,就是说2金加起来2倍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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