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宝实业投资人将CPA告上法庭

2026-01-03 11:33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236

导读:(作者:朱茵 浩民) 23日下午,股票投资者彭女士、陈女士诉嘉宝实业虚假陈述侵权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进行了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会计师要不要赔偿投资者?成为此案一个引人关注的新焦点。 与前些时候开庭审理的渤海集团案不同,此次投资者将上市公司的董事,甚至注册会计师也作为连带责任人告上了法庭。两位注册会计师的代理律师叶志林在法庭上提出证据并做

(作者:朱茵 浩民)

    23日下午,股票投资者彭女士、陈女士诉嘉宝实业虚假陈述侵权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进行了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会计师要不要赔偿投资者?成为此案一个引人关注的新焦点。

    与前些时候开庭审理的渤海集团案不同,此次投资者将上市公司的董事,甚至注册会计师也作为连带责任人告上了法庭。两位注册会计师的代理律师叶志林在法庭上提出证据并做了陈述。他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不属于《证券法》中界定的证券信息义务披露人,不适合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脱钩改制前的民事责任已经有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将嘉宝实业1997年度所得税退税计入1998年利润,符合财政部和上海市财政局有关股份公司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原告彭女士的代理律师宋一欣则反驳说,证监会既然对两位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作出处罚,说明他们的行为已违反了有关证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会计师事务所,而非注册会计师个人,本案所起诉的是后者;至于将所得税退税计入利润,如果真如被告所言,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那么被告当初为何不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两位原告通过其委托律师宋一欣、严义明在法庭上出示了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嘉宝实业1998年年报、证监会处罚决定等证据。

    嘉宝实业没有提供证据,但其代理律师杨君在法庭上提出两点异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与嘉宝的虚假披露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原告对损失的计算和界定不正确。

    法庭表示,在开庭审理前,原被告双方还须再交换一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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