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吊装费用备注栏需要备注吗

2025-12-19 16:57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396

导读:雇佣吊装费用备注栏需要备注吗?"营改增"之后,国家对于发票"备注栏"的要求越发严格,为应对不同企业的情况,发票"备注栏"的填写有了明确的规定."备注栏"不再像"营改增"之前那么随意,"营改增"之后如果不对"发票栏"多加注意,发票很有可能被判为不合规发票,引发许多问题.那么雇佣吊装费用备注栏需要备注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雇佣吊装费用备注栏需要备注吗

最好是备注下.如果是10%的话就相当于做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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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

发票备注栏在营改增之前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营改增后,尤其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发布,要求特定销售行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备注规定信息,比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对备注栏才愈发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还进一步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所以上述未按规定在发票备注栏进行相关备注的行为,不仅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还直接影响计税成本的扣除.

那么发票备注栏所要求的项目名称到底指的是什么概念?据笔者了解,对项目名称的不同理解,导致不同纳税人在备注项目名称时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一种是理解为民政部门批复的地名.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地名包括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等,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所以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在施工前根据地名的管理要求,须由民政部门对项目命名进行批复.比如某商住大楼通过民政部门的批复命名为"某某花园".

一种理解为发改部门备案的名称.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到发改委申报立项,取得发改委的项目备案.在向发改委备案时,须备案项目名称,取得的发改委的备案表也会载明项目名称.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备注的项目名称,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名称.不过一般而言地名批复与立项备案都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的,所以批复的地名跟立项备案的名称一般相同或相近.

营改增后建安服务的发票备注栏还有一种常见模式是"项目名称+工程名称".该模式形成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很多建安合同名称即是采用"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的模式,财务人员开具发票时直接备注合同名称,而且在营业税时,有些地税部门也要求备注工程名称,财务人员形成了此种开票习惯;二是有些纳税人基于财务管理需求,也要求发票备注工程名称.笔者认为相关文件要求的是备注项目名称,并没有反对备注其他信息,而且发票备注栏本身就是方便纳税人补充发票信息的,采取"项目名称+工程名称"模式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可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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