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喝彩

2026-01-10 20:14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220

导读: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近期相继在本报披露年报信息后,引起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虽然此前几家上市商业银行已在媒体披露信息,相当多的商业银行也对外编发年报,但非上市银行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公开披露经营管理的情况及各种报表还是赢得了不少好评。一些专家认为,全面披露经营信息标志着商业银行朝着市场化、国际化、透明化的方向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近期相继在本报披露年报信息后,引起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虽然此前几家上市商业银行已在媒体披露信息,相当多的商业银行也对外编发年报,但非上市银行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公开披露经营管理的情况及各种报表还是赢得了不少好评。一些专家认为,全面披露经营信息标志着商业银行朝着市场化、国际化、透明化的方向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商业银行公开披露信息在国际上司空见惯,本不应大惊小怪。但对我国银行业而言,这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是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中的新起点,值得喝彩。曾有观点认为,银行不是上市公司,不必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全面财务会计报表。其实,银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各方面具有广泛的债权债务和契约关系,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年度各种信息,是国际银行业通行做法,符合金融企业的属性,即使不是上市公司,也需要及时披露信息,以满足债券人、投资人和客户的信息需求。还有一种观点也较为普遍,认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资产质量较差,公开披露信息会影响其对内对外形象及其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甚至会影响国外对我国银行业的整体评价。这种看法并不符合事实,从近几年境外媒体报道情况看,恶意炒作我国银行业问题的情况并不鲜见,其中有许多与我国银行业信息不够透明有很大关系。因此,不能简单认为信息披露会损坏银行业的整体形象,相反,在现代科技条件下,信息封锁不仅保护不了中国银行业,反而平添许多误解,甚至会延缓金融改革的进程。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敢于直面市场和社会公众,本身就是一个巨大进步,其意义不亚于其他任何金融改革。大体归纳,它至少有六个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存款人、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促进商业银行改革;有利于改善金融监管的基础,减少外部监管的成本;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公信力;有利于开展公共金融教育和风险教育,促进银行和客户间的相互理解和选择;有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加速融入国际经济金融体系,更好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

披露信息顺应了银行监管的需要和趋势。透明度一直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准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提高银行透明度》、《披露信贷风险的最佳做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都对银行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方式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及时披露经营业绩、财务报表、资产质量、计提准备金政策、资本状况、风险管理、会计政策、主体业务和经营管理,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我国于2002年5月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管理提出了明确规范,要求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中外资商业银行都要按规定披露信息,同时强调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陆续披露信息,不仅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银行监管不断强化的必然结果。

信息披露最突出的作用是可以强化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这对于维护银行业整体稳定尤为重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位经济学家曾指出,官方管理、内部管理、市场约束是银行业稳健的三大支柱,光是监管跟不上自由化、全球化、金融工具技术进步的要求,必须以外部内部约束为补充。由管理者独家拥有银行财务状况信息,不仅会加剧监管者的责任,还会引发一定的道德风险。银行广泛公开其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可以有效利用市场力量实施监督,减轻监管当局的责任,加大存款人的责任。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为社会公众和市场进行分析和判断创造了条件。透过信息披露,至少可以看到国有商业银行三个方面的积极变化:一是资产质量不断提高,不良贷款比例明显下降。二是金融创新势头迅猛,个性化金融服务品种越来越多。三是个人金融业务发展很快,各类消费贷款呈现跨越式发展。这些变化是多年来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必然结果。通过信息披露,也同时看到了商业银行发展中的局限性。比如,资产结构相对集中情况仍未根本改观,贷款仍是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资产形式;收入结构仍然单一,利息净收益仍是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收益;资本补充尚缺乏有效渠道,主要靠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这些差距使我们看到商业银行改革中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和发展方向。

信息披露的目的不是单纯地暴露问题,更主要的是推动各种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性问题是我国加快金融改革进程中不可逾越的问题,但从一定角度看,这只是一个结果性的东西。追根溯源,这些问题涉及到很多基础性的改革。比如,利率市场化问题,商业银行税负问题,发行长期债券补充次级资本问题,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基础性问题,以及商业银行行政级别问题。当然,解决这些问题决非一蹴而就,牵涉到各个方面。核心的问题是我们要把银行真正当作企业,对商业银行任何决策和改革都应坚定不移地坚持市场取向,使其完全成为市场主体。

我国有100多家中资商业银行,有170多家外资金融机构,有3万多家城乡信用社,还有众多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种金融中介。这些金融机构将来会逐步以不同方式披露信息。从目前看,有关管理当局对不同金融机构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但对同一类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是大体统一的。按照信息披露规定来衡量,目前我国除个别银行外,信息披露整体上水平不高。比如,关于敏感数据说明还不够完善,各银行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信息国际可比性差,披露时滞较长,以及不同类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平衡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不必过于吹毛求疵,毕竟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才刚刚起步。我们期待着,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会逐步得到完善,让社会公众读到更多的信息,读到更多积极变化,读到更多的信心。 (魏革军  /金融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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