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琼华侨:担保虽解除 前路仍坎坷

2026-01-13 16:41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73

导读:ST琼华侨(600759)日前公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免于对子公司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借款985万美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解除无疑将有利于ST琼华侨今后的生产经营。那么,该判决究竟会对公司的业绩以及对公司至关重要的后续重组有哪些影响? 资料显示,中平木业是ST琼华侨持股25%的子公司,1992年至1993年期间,ST琼华侨为该公司向中行海南分

ST琼华侨(600759)日前公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免于对子公司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借款985万美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解除无疑将有利于ST琼华侨今后的生产经营。那么,该判决究竟会对公司的业绩以及对公司至关重要的后续重组有哪些影响?

资料显示,中平木业是ST琼华侨持股25%的子公司,1992年至1993年期间,ST琼华侨为该公司向中行海南分行贷款本金1085万美元提供担保,中科信对上述贷款中的985万美元提供了再担保。该笔担保本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200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为中行海南分行起诉中平木业和ST琼华侨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行遂于今年1月,在ST琼华侨刚刚恢复上市后两周提起了诉讼。ST琼华侨为此计提了6582万元的预计负债,成为2002年最大的亏损源。

对于法院的判决,ST琼华侨董秘宋扬表示:"这完全是法院依据法理做出的独立判决。"他进一步解释说,法院的判决主要根据的就是高法颁布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中行海南分行起诉ST琼华侨应该满足四个先决条件,即涉讼担保应该在《担保法》实施之前发生、主债务尚未过诉讼时效、向借款人主张了权利、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而中行海南分行恰恰不符合第四个要件。据宋扬介绍,该行曾就中平木业的借款向ST琼华侨主张过权利,只是在此之后的两年内未继续主张过权利,实际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从这个意义说,中行海南分行并不具备《通知》中规定的起诉资格。因此,ST琼华侨理应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虽然目前仅是一审,但判决结果无疑使ST琼华侨在2002年计提的6582万元的预计负债有了很大的冲回可能。不过宋扬却表示,考虑到会计谨慎性原则,冲回的预计负债有可能会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也就是2002年度的损益。当然,业内人士对此也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天健信德注册会计师朱德峰就认为,根据财政部今年上半年颁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中的规定:"在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尚未判决,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以此为依据,ST琼华侨冲回的预计负债可以计入当年损益。这样一来,在今年中期已经扭亏为盈的情况下,ST琼华侨的全年业绩无疑将润色不少。

中平木业担保责任解除后,ST琼华侨所要面对的另一个问题也浮出水面---北方发展是否会重新启动二次重组呢?

去年底,随着福建北方发展的入主,金山制药70%的股权被赠与ST琼华侨。然而,金山制药的盈利能力并不强,该公司上半年对ST琼华侨贡献的投资收益仅为208万元也印证了这一点。可能正是考虑到金山制药不足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注入金山制药后,北方发展还披露了以赠与闽台医药和亚洲植药股权为核心的二次重组计划。但该计划是在北方发展认为中平木业担保已过诉讼期而不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提出的。中行海南分行依据高法通知提起诉讼后,由于担心继续注入资产会受到债权人的控制,二次重组已处于停滞状态。此番担保解除似乎为重新启动二次重组提供了可能。

然而,仔细分析公司的实际情况之后会发现,ST琼华侨重组的前路依然坎坷。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尽管北方发展以1元的象征性价格入主ST琼华侨,但实际上,北方发展入主ST琼华侨的代价堪称高昂,通过承接债务和赠与资产,北方发展接手ST琼华侨的实际成本高达36000余万元。而这其实仅是恢复ST琼华侨初步经营能力的举措。据估计,如果要将ST琼华侨的每股净资产提升到面值以上,进而恢复其再融资能力,北方发展至少还要注入3亿元的净资产。若以50%的资产负债比率计算,注入的总资产将高达6亿元。对于民营企业出身的北方发展来说,是否愿意、甚至是否有能力继续对ST琼华侨实施进一步的重组,存有重大的不确定性。已有分析人士指出,面对上述情况,不排除北方发展知难而退,ST琼华侨另寻东家的可能。(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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