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超全、超有水平的问答 50个重点问题解答
导读:问题1.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凭什么票据抵扣进项?第44个问题为8月1日以后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
问题1.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凭什么票据抵扣进项?第44个问题为8月1日以后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规定计算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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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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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较大,餐饮业营改增后,能否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您公司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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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个人销售住房需要缴税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条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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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款?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您公司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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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去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个人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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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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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我公司在“营改增”之前签了一笔业务,缴纳了营业税,但改革之后这笔业务最终未能实现,涉及的退税应向哪里申请?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因此,您公司该笔业务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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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随军家属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营改增后,随军家属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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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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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适用差额征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额是怎样确定的?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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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餐饮行业纳税人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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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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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4.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出租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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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5.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总局《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销售的当期或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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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6.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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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7.2016年5月1号以后还能使用地税监制的发票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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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8.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扫描认证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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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9.个人(自然人)将闲置的房产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的租金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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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我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出租业务,有部分业务在5月1日前已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了营业税但还未开具发票,请问营改增后需要开具发票是否可以补开地税发票?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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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1.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分别按照什么服务征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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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2.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应按什么征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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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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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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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5.除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外,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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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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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7.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么?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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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8.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备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1)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2)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3)保险产品费率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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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9.家政服务企业的什么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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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而未取得的,能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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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1.原营业税政策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款规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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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2.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三款规定,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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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3.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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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4.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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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5.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注:是可以选择,当然也可以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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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6.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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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7.小规模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应税服务的,请问如何确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分别核算,但是一个到了一般人,另一个不能再小规模,因为一个企业只有能是一般人或小规模,不能部分业务一般人部分业务小规模,一个企业只有一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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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8. 全面营改增后,原已缴营业税的一笔业务若发生中止退款,应如何申请退还?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十三款: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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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9.我公司是提供中小学课外培训的教育机构,由于营改增前年收入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现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营改增后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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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0.我公司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2015年12月份完工还未销售的房产对外出租,请问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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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1.我公司是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安保公司,请问提供安保服务的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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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开具专用发票,应在机构所在地代开还是业务发生地代开?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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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3.我酒店为一般纳税人,和企业签订了会议服务合同,会议服务价格中包含了参会人员的食宿。请问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将食宿费用作为会议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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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4.我公司在8月1日以后取得通行费发票能抵扣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3 % ) x3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5 % ) 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 年8 月1 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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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5.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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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6.我公司购买服务后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发票,但对方单位说已开始使用电子发票,仅提供了一个网络地址,让我们自行下载打印,请问这样自行下载打印的发票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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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7.建筑企业承接外地项目工程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最长有效期为多久,如果项目工程时限超过证明规定的最长期限该怎么办?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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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8.我公司为保险企业,日常业务中经常要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保险代理服务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为更方便得取得扣税凭证,请问是否可由我公司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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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9.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一条规定: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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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0.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的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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