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赡养老人扣除需要一个好的实施细则
导读:8月31日下午,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此次决定将赡养老人支出扩充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细则在抓紧制定中。 上次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个税修法草案中含有五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分别是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在我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的大背景下,此次增加赡养老人支出
8月31日下午,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此次决定将赡养老人支出扩充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细则在抓紧制定中。
上次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个税修法草案中含有五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分别是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在我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的大背景下,此次增加赡养老人支出专项扣除,体现国家对赡养老人这个社会问题的关注,因此受到人们的好评。但个人所得税法并未详细规定如何具体实施,所以,需要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相对于子女教育、医疗和住房等,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更加复杂琐细,如果没有完善的实施细则,就无法实现它必须要达到的公平性。
谁是有资格享有扣除资格的纳税人?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其实未必。但换个角度看,就会更清晰一些。不妨这么问:谁是符合规定的老人?一般来说,纳税人的父母亲,只要达到某种年龄,就应该是属于被赡养的老人。如果父母不在了,但祖父母一方或双方仍在,祖父母也应该属于这种需要赡养的“老人”。进一步的问题是,岳父母或公公婆婆即配偶的父母算不算?中国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也是子女家庭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赡养双方老人的义务。如果个税按照家庭综合计征,这个问题就不存在,只要将家庭所得中用于赡养双方父母的支出按规定额度扣除即可。但是,目前的个税仍将是按照个人计征,养老支出的扣除只限定在对自己父母的赡养支出,这就有问题了,因为夫妻收入是家庭共同财产,赡养任何一方老人的支出,都属于家庭的支出,所以,如果将一个人对自己父母的赡养支出扣除,而对配偶父母的赡养支出不予扣除,这个恐怕并不合理,尤其是在配偶去世而配偶老人仍在的情况下,他(她)很可能负担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而不予扣除无论从法律和人情来讲都是不恰当的。但如果把配偶的老人列入赡养对象,将赡养的支出费用予以扣除,情况就会变得复杂。只有实行按家庭计征,这个问题才可得到较好解决。
扣除的额度怎么计算?赡养老人支出扣除,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额度。但是,额度怎样设立?是从纳税人角度计算,还是从老人角度计算,是大不相同的。假设从纳税人角度计算,赡养一个老人,扣除若干费用,至于这个老人由几个人赡养,可以不必考虑。这种情况下,那些子女较多的老人,无疑就享受了较高的扣除额度,因而节约了税款。这对于独生子女是不公平的,因为多子女不但赡养父母的负担小,而且获得了更多的扣除,节约了更多的税金,负担更轻了;而独生子女赡养父母的负担重,而所获扣除却只是一份,所减赋税有限。如果从老人角度计算,一个老人名额下只能扣除固定的额度,这些额度可以在自己的子女中分摊,但总额度是一定的。从公平性来说,第二种更可取,但操作却很难,因为在多个不同的子女中进行扣除额的分配或分摊,需要大量有关人员的信息。如果子女们不在一个地方居住,还涉及不同的税收管辖权,需要不同税务部门的协同配合。
关于额度,还有一个问题,人们生活在不同地区,生活成本是不一样的。不少人提出在免征额上实行地区差别对待的原则,这一点显然不合理。但是,在专项扣除中实行地方差别是可以的。赡养老人的支出,可以实行地方差异,各地根据不同的生活成本决定赡养支出的额度。但是,这又产生一个问题。老人或许居住在其他地方,不在作为纳税人的子女所在地,而他所在的地方的生活成本如何评估?这也会使评估变得复杂。
如何解决信息和欺诈问题?上面提到的问题,都对税务部门准确掌握信息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如果没有对于纳税人及其父母以及相关家庭、婚姻、子女的信息的准确掌握,这些问题根本就无法解决。这些信息,是通过政务信息联网方式,由税务机关自行掌握呢,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填报呢?如果自行填报,免不了要提供无数的证明,而且有些证明往往是无法提供的。但如果自行填报,可能也会发生无数的欺诈行为,为弄虚作假、偷逃税款大开方便之门。
要公平还是要效率?如果单纯追求效率,追求简单易行,那么,只要简单地一刀切地规定一个额度,每个有老人的纳税人照此扣除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从公平角度来说,这么简单化处理显然远远不够。从个税中对赡养老人支出进行扣除,这种做法本来天然存在缺陷,因为它的前提条件是,收入较为丰厚,每年至少达到6万元以上的才有资格谈赡养老人的费用扣除,那些没有达到这个起征点的穷人,就没有赡养老人的支出和费用吗?而且,由于个税是多级超额累进税,所得越多,边际税率越高,扣除带来的节税也越多,纳税人所处的边际税率不同,同样的扣除额,却对应不同的减税额。这些都是个税自身的问题,是不可能在个税框架内解决的。在个税框架内能够解决的,是尽可能地把各种可能性都想到,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把它内在的不公平降到最低。但是,更细致更公平的设计和操作,必然伴随着更高的征管成本,降低税收征管的效率。那么,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如何解决?考虑到公平是个税的首要价值,所以,宁可征管成本高一些,也一定要把它做得更加公平合理,否则,这种专项扣除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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