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残值怎么处理

2025-12-19 13:05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2189

导读: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残值怎么处理?固定资产残值是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简称.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收回的一些残余材料的价值.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一般要预计固定资产残值.那么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残值怎么处理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残值怎么处理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残值挂账,等到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再进行账务处理.残值就是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剩余的价值,也就是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之前预计的残值.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残值账务处理:

将固定资产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折旧)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结转残值时(暂不考虑残值变价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残值怎么处理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是否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已提完折旧固定资产的废料,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若企业的该固定资产仍能正常使用,则属于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企业取得的残值收入还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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