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2026-01-06 11:28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383

导读:回答1: 1、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额达标,也不得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52号文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

回答1:

1、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额达标,也不得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52号文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里的小微企业特指,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2、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一个概念,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满足条件都能享受。

财税「2017」43号文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当然既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3、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回答2:

一、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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