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审计程序问题 中审众环收警示函

2025-12-31 09:51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86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翔、廖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在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中国会计视野讯 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翔、廖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在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宜华健康,证券代码:000150)2018年度审计项目中,存在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项目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位注会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4号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翔、廖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翔、廖利华: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执业的宜华健康2018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宜华健康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余干仁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医院)的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对部分未回函项目未实施充分的替代测试程序,也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众安康、仁和医院等公司存货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收发进行检查,也未执行存货收发的截止测试审计程序,未对存货的存在和完整性等认定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公司未按照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的方式对众安康部分“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你们未关注这一问题,对相关存货的计价和分摊认定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未对众安康部分“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的资产”执行监盘程序,未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等认定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项目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众安康、达孜赛勒康执行收入的截止测试程序,对其收入的截止认定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海南亲和源老年俱乐部有限公司销售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对其中咨询中介费可能存在的跨期问题未予以适当关注。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彭翔、廖利华作为宜华健康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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