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 公司退市须提前作制度安排

2026-01-09 17:43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37

导读:本报讯 记者李侠报道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对2001年11月30日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在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面临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应对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后保障股东权益等问题提前作出制度安排。 通知对因追溯调整出

本报讯 记者李侠报道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对2001年11月30日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在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面临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应对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后保障股东权益等问题提前作出制度安排。

通知对因追溯调整出现连续亏损而面临退市处理、上市公司未依法披露信息适用退市规则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安排:

通知规定,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如公司追溯调整行为发生当年继续亏损,交易所应自公司发布该年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通知规定,交易所在作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决定时,如所依据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交易所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此审计报告中涉及的、影响盈利真实性的重大会计处理问题,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交易所可依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作出相应决定。

通知规定,对已出现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公司,或进行追溯调整后出现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公司,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显示亏损,或虽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就三方面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这些事项是: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聘请该证券公司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推荐人;如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证券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服务,并授权其办理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如股票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股票终止上市时,委托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如股票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通知还规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主办证券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登载《代办股份转让有关事项公告》,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上市的股份退出登记等前期准备工作,为股东办理股份重新确认手续及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证券交易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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