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税发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26-01-01 17:56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342

导读:日前,为了加强山西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下称《办法》)第四十

日前,为了加强山西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下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山西省国税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提到,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由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国税局审批。除此之外,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含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批。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确定具体审批权限。不适用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需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资产损失的有关资料汇总,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在山西省境内适用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二级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资产损失的有关资料汇总,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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