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 优惠政

2026-01-19 10:46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29

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8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8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针对上述反映,现对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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