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税收优惠继续实行

2026-02-12 09:56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69

导读:近日,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

近日,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同时,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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