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资入股税费会计处理

2026-02-18 20:47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518

导读: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可能还会进行一些投资活动,而投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基金、债券、股权等等.也有一些企业会购买土地进行投资,但是在税务上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本文要讲解的就是关

土地投资入股税费会计处理

投资企业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明确规定,关于投资要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方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做会计分录的方法如下:

①被投资企业

借: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贷:实收资本 (或股本)

②投资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土地投资入股税务处理

土地投资入股税费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将土地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上述规定,应确认财产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双方按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所得税的其他处理.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土地转让到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被投资企业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由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但是,契税是由被投资人缴纳的.

针对土地投资入股税费会计处理的做法,文章中进行了具体的解答.因为购买的土地是使用权,是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所以在会计上应该计入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的科目中,作为企业的实收资本进行入账.如果是投资方就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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