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什么是未交增值税

2026-02-25 11:35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468

导读:附加税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吧!它是属于和正税一起征收的税种,附加税不是只有一种税的,它包括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那么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什么是未交增值税呢?对此,它的依据是应交增值税的税额,具体原因如下。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什么是未交增值税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应交增值税额。附加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计算公式为:

城建税=增值税*5%或7%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什么是未交增值税

附加税包括哪些?

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随正税加征的税。旧中国的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党时期的盐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债附加、建设专款等,附加税额苛重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二十余倍。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种种附加税,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归地方支配,属于预算外收入,用于地方公益事业。如农业税附加、外国企业所得税附加等,附加比例都比较低。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这里的地方所得税实际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我国现今附加税的征收,通常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会福利、发展教育以及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等。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什么是未交增值税?我们都知道,附加税在计税的时候是按照应交增值税的税额来计算的,这是因为它是跟随增值税来进行征收的。除了增值税之外,它还可以跟随消费税一起征收,但是情况比较少见。上文的内容就介绍完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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