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药品回扣8万 会计获刑三年

2026-02-08 21:46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209

导读:沈阳市大东区中医肿瘤医院原会计孙某因私分8万元药品回扣款,日前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1998年11月,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大东区中医肿瘤医院会计期间,与该单位副院长王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将保管在本单位的药品回扣款积累下来的账外资金16万元私分,每人分得8万元。1999年6月以后,单位多次向被告人追查账外资金的去向,被告人亦未承认手中有单

沈阳市大东区中医肿瘤医院原会计孙某因私分8万元药品回扣款,日前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1998年11月,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大东区中医肿瘤医院会计期间,与该单位副院长王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将保管在本单位的药品回扣款积累下来的账外资金16万元私分,每人分得8万元。1999年6月以后,单位多次向被告人追查账外资金的去向,被告人亦未承认手中有单位公款,直至2000年12月28日单位决定向检察机关举报时,孙、王二人才将此款退回单位。   大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存款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孙某认为:8万元钱是单位领导交其保管的,自己并没有动用且已交回单位,自己没有职务侵占行为。市法院调查发现,王某的证言证明孙某知道此款为药品回扣款,由其交孙某保管,后孙某拒不承认有此款。孙某自己也在给单位写的检查书和说明中,否认此款存在,后在单位决定向司法机关举报时,才将8万元钱返还。   市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产的主观故意,亦实施了相关的职务侵占行为,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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