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京单位从业资格认定移交方案公布

2026-02-10 10:55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227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财政部原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下放至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称,为做好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财政部原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下放至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称,为做好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移交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等相关工作。

《移交方案》明确,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原则上采取汇总清单方式办理批量移交,汇总清单应当加盖中直管理局或国管局财务主管部门印章。

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的移交工作具体事宜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分别与北京市财政局充分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应确定具体负责移交工作的人员,并将联系方式统一报财政部会计司。

《移交方案》要求,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原则上应当在2016年11月30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出手续,北京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入手续。

《移交方案》明确,持证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之前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当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分别负责;持证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之后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不再组织2016年及以后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需要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应当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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