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审计程序不到位 天健及两位注会被警示

2025-12-28 10:41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12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在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

中国会计视野讯 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在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海越能源,证券代码:600387)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因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大修费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日常修理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天健及两位注会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对你们执行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涉及会计差错部分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海越能源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停工检修,其大修费用对当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你们在对宁波海越审计过程中未充分了解大修供应商的选择、未充分评估大修费长周期结算对费用完整性确认的影响,未将大修费识别为与认定层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大修费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越能源公告子公司宁波海越2017年6月开始停工检修,并于当年8月11日和11月6日大修完成,恢复生产。2019年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调增宁波海越2017年度大修费3,691.17万元。

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一是宁波海越2017年度完成大修,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查验工程结算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导致未发现公司2017年度少计大修费。二是你们在访谈中了解到公司有3家大修供应商,但项目组仅获取到其中2家供应商的部分合同,未对合同的完整性及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暂估大修费的恰当性保持足够的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日常修理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年宁波海越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增加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2,111.51万元、减少2017年度日常维修费68.46万元。你们在发现宁波海越跨期确认以前年度日常维修费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访谈相关人员、查看工程核验单并及工程结算书并比较分析,以合理保证日常维修费用的完整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陈志维、李琼娇作为海越能源2017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上述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错报,且错报金额超过审计重要性水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陈志维、李琼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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