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机制:中介发展的最佳途径

2025-12-31 13:24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40

导读:在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工作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由现行管理体制带来的资格分立、业务分割,造成了中介机构发展水平总体不高,严重削弱了加入WTO后我国中介机构在中介

     在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工作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由现行管理体制带来的资格分立、业务分割,造成了中介机构发展水平总体不高,严重削弱了加入WTO后我国中介机构在中介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建立有效的宏观管理模式,是改善这一局面的重要环节,是当前的燃眉之急。对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未来的宏观管理模式,李岚清副总理曾指示要建立“平台管理机制”。我们认为,“平台管理机制”正是实现管理统一、市场统一、业务多元化的最佳途径,能有效促进中介机构竞争力的提高。     目前,“注册会计师平台”的管理模式已初步确立,而下一步的重点,就是根据“平台管理机制”和借鉴国际惯例的原则,站在全局的高度,既考虑现实可操作性更兼顾长远发展趋势,建立我国评估、法律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模式的构架,确立其平台管理机制的具体内涵。其核心,就是要有利于管理的统一和协调,有利于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法律中介服务市场规范   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规范法律中介服务市场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是按照李岚清副总理提出的建立“平台”的指示精神,设计并建立“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上实行科学、合理的专业分工和相互业务间的市场开放。这个思路的出发点,就是要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中介服务市场,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执业环境,有利于法律中介服务业在规模化发展和市场化运行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有利于建立、培育和发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中介服务体系。其基本原则是:     1.专业知识基础基本一致的原则。将以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与运用为基础的中介服务行业,纳入统一的法律平台。统一的法律平台,就是建立相互关联的统一的市场监管和基本的执业道德准则与执业规范,消除众多准入“门槛”给业务发展带来的障碍,使执业机构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条龙”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法律中介机构服务的整体效能。     2.充分体现专业特性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法律中介服务中各主导业务的专业特性,坚持资格归类的合理性,着力建立相关资格、业务间的融通廊桥,避免将专业知识基础差异很大的服务,强行归入一种资格,导致资格与业务的极度不匹配,使资格制度功能落实流于形式。     3.兼顾法律中介服务多层次需求的原则。法律中介服务的需求随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差异很大,必须兼顾地区间社会发展不平衡产生的对法律中介服务的多层次需求,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对法律中介服务的需求,避免因资格合并抬高法律中介服务业的整体准入“门槛”,而产生服务中断、服务真空和严重的服务供给不足,避免因此而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4.便于与国际接轨,又循序渐进、平稳过渡、易于操作的原则。法律中介服务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在建立科学的规范管理体制方面,缺少经验的积累。但是,法律中介服务在世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却有几十年、上百年的历史,并且在资格准入、机构设立、管理体制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特别是面对我国加入WTO的开放形势,我国的法律中介服务业的改革方向必须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同时,要考虑我国现阶段的现实可操作程度,本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将近期模式与长远目标有机地衔接,努力实现平稳过渡。     基本设想是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各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并行,各法律中介服务行业统一在一个“平台”上管理的法律中介服务市场管理体制。在这一管理体制下,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对法律中介服务市场实行监管,查处非法进入法律中介服务市场的执业机构和人员,统一职业准则,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法律中介服务行业及其业务工作进行政策性指导、监督、管理。 评估中介服务市场规范   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设想     目前评估中介服务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多头管理,各类执业资格的建立缺乏统一规划,执业标准和监管要求不一致。经过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价格鉴证师退出中介,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集体资产评估员资格取消,因此在评估中介服务市场尚有5种个人执业资格。其中发展规模较大的主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这三支队伍总数近5万人(其中有部分人具备多重资格)。在实际执业过程中,主要是这三种执业资格有大量业务交叉,矛盾最为突出,对企业、经济、社会的影响最大。根据李岚清副总理的“平台”思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着“科学性、现实可操作性和今后发展前瞻性”的原则,提出建立评估“平台”,将各种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互相融通,打破部门垄断和市场分割,开放市场,统一管理,规范运作,为有关权益各方提供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服务。     因此,现阶段统一和规范我国评估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的总体思路是:理顺政府、行业组织、执业机构、各类评估师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从行业的微观管理中退出,按照“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组建“平台”式的统一的行业管理组织,在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下,各专业协调发展。具体设想是:     1.统一政府部门对评估行业的管理     由国务院确定一职能部门为全国评估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国评估中介服务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规范评估师不同执业资格的设立、市场准入、执业机构和行业组织的行为。其它政府部门依法对行业组织和执业机构进行政策性业务指导和监督。     2.组建统一的全国评估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注册评估师协会。     鉴于我国评估行业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整个评估行业的发展不过十年,评估师历史最长的也只有六年,有的还处于萌芽阶段,管理及执业还很不规范,现有的各类评估师及其执业所需要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一致,而业务范围和考试内容大量交叉。根据目前的评估行业的格局,通过划分业务范围难以彻底解决各自为政的局面和适应长远的行业发展需要。从国际评估行业发展的趋势来看,各类评估之间的融合日益明显。目前许多评估师具有“双师”、“三师”甚至“四师”执业资格,规模较大的从事上市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往往都具有多种执业资质。这说明,市场需要业务多元化的评估机构为其提供综合性的评估服务,各种评估资格之间的融合已经存在。因此,应该按照“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原则组建统一的中国注册评估师协会,负责对评估行业实施自律管理。如拟定评估业职业准则和执业规则,组织注册评估师考试与培训、管理执业人员和执业机构,代表中国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参与国际评估组织事务等。     当然,在“平台”管理体制之下,还有许多具体的操作细节需要研究,比如,如何根据各类评估业务的不同特点设立专业委员会,如何解决多师合并后统一执业的问题等等。   建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   行业自我管理”的宏观管理体制     要巩固和扩大清理整顿的成果,彻底根除中介服务市场混乱的状况,必须建立一套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社会中介行业管理体制,即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我管理”的思路,规划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     首先,中介市场的基本规则应当由法律来规范,通过立法,明确中介市场的主体、执业规则及管理模式等,改变现行中介行业管理的部门立法,减少部门管理的随意性。在建立“平台管理机制”进行中介市场整合的过程中,我们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各种资格的管理或多或少都有这样那样的依据,绝大多数是依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还有一些是从有关法律条款中,由部门引申出的解释。因此,在我们提出“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方案时,各部门都搬出许多条文,“依法打架”,给实现统一管理带来一定的障碍。为此,要建立科学统一的管理模式,必须尽快对涉及现行资格管理体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进行清理和修订,按照统一管理的思路,建立评估行业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促进中介行业的依法规范管理。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政策,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为中介机构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上。由于中介市场事关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必须确立政府对中介行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与监督的职能和地位,明确其具体内涵。     再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的作用,由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对行业实行自律化管理。     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我们一定要站在政治的高度和市场经济的全局,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地做好这次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为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我们一定要站在政治的高度和市场经济的全局,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地做好这次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为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作者:财政部部长助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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