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流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2026-01-01 15:30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318

导读:回答1: 凭合同及三方协议和收付款凭证(甲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万元和丙方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正常抵扣。 “三流一致”是指货物、资金、发票的流向指向同一法

回答1:

凭合同及三方协议和收付款凭证(甲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万元和丙方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正常抵扣。

“三流一致”是指货物、资金、发票的流向指向同一法律主体。在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情况下,货物流可能会被解释成劳务流、服务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回答2:

可以进行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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