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税收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

2026-01-02 13:46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294

导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自2010年10月22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期间的税收。 第三议定书对2007年7月11日在新加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自2010年10月22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期间的税收。

第三议定书对2007年7月11日在新加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十五条做出修改。并补充规定“缔约国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对方已经完成该第三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该第三议定书自收到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第三议定书的规定将适用于该第三议定书生效年度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期间的税收。”

该议定书于2010年7月2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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