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现在安置房建设用地即将交付,想咨询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契

2026-01-03 11:27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295

导读:回答1: 一、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

回答1:

一、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为统一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等契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精神,现将契税计税依据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一次按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基准地价计税。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三、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八、各级人民政府在办理土地出让过程中,各种理由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应照章征收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三条规定:“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二、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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