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 2002年所得税汇算有变动

2026-01-07 15:23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47

导读: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2002年所得税申报工作做了必要的调整。 暂停报送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01)、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A0402)和预提费用调整表(A0403)等三张表;对管理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2002年所得税申报工作做了必要的调整。     暂停报送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01)、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A0402)和预提费用调整表(A0403)等三张表;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4)、其他损益明细表(A08)、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A11)、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情况表(A14)等做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宣传工作,使企业明确办理所得税年度结算申报的时间、范围和操作程序。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从2002年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变化,要求税务机关应着重针对2002年度企业因执行新的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而导致应税所得额计算上的差异,采取培训、印发资料和下户辅导等各种形式,向企业提供税收咨询和纳税服务,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申报工作。   针对2002年后国税地税目前很多公司设立外地分支机构的情况,要求加强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企业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开具的对象为总机构直属或从属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不从事经营、非盈利性质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直接隶属总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该分支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开具证明。   另外还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改制(包括外资企业改内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改外资企业)所造成的涉外税收收入的影响加以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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