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T东方"其他应付款"的看法

2026-01-19 19:57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59

导读:2月20日,ST东方刊登公告,称烟台市审计局审计认定,原挂在上市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10.39亿出售股票收入在扣除税收后应归ST东方的母公司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和有限公司所有,要求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据此调帐,形成上市公司对集团公司的债务。同时,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豁免10.031亿债务,故上市公司将该项收入计入资本公积金。(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

    2月20日,ST东方刊登公告,称烟台市审计局审计认定,原挂在上市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10.39亿出售股票收入在扣除税收后应归ST东方的母公司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和有限公司所有,要求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据此调帐,形成上市公司对集团公司的债务。同时,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豁免10.031亿债务,故上市公司将该项收入计入资本公积金。(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这一公告对己诉和未诉的ST东方投资者中都引起轩然大波,有表示赞赏的,有表示理解的,也有经解释后表示理解的,也有不理解并认为存在暗箱操作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有个别态度比较激烈比较极端。

    实际上,对ST东方巨额“其他应付款”问题,从ST东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起诉一开始,就存在这样一个关乎投资者利益和财产可执行的问题。2003年8月全国部分ST东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投资者代理律师在石家庄举行研讨会时,与会者也专门讨论此事,因为“其他应付款”及ST东方存在虚假陈述,故有可能被监管部门罚没。投资者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如果胜诉但ST东方没有赔付能力时,投资者只能根据《公司法》第228条和《证券法》第207条的规定(民事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同时发生,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行承担民事赔偿),向作出罚没决定的监管部门索讨,甚至包括起诉。(我的操盘助理,帐户盈亏精确把握… )

    从这个意义上说,烟台市审计局的决定和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实际上是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三方博弈的结果。就上市公司方面来说,其一可以从容脱掉ST之帽,步入正常经营和持续经营,使股票回升,其二是有资产可以依法支付胜诉的投资者的赔偿款。从投资者的角度,在胜诉后可以顺利获得赔偿款,如果胜诉后ST东方拒绝履行,则申请强制执行时有财产可以保障,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一决定从投资者利益保障及诉讼结果的角度看,是有利于投资者的。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监管的目的不是简单地依法处罚,其必须考虑法律规定、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发展、证券市场影响和企业职工的生存等问题,从中找到一个有效的、可以平衡各方利益的处理结果,目前的这种处理,就有一些这样的味道,看起来可能未必完美,或许是相对合理的。

    或许,有些投资者不同意我的这种观点,认为这种处理决定存在问题,那么,其完全可以依法依证据通过正常渠道向上反映、申诉甚至诉讼的方法对待之,也可通过新闻媒体要求舆论监督,以达到兴利除弊、纠正错误的目的,使我们国家的证券法制更加完善和证券市场更加规范。

    尽管如此,ST东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还是有的很长的路要走,2003年初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曹小妹、陈鸿君等人的诉讼案件在2003年9月、11月已经开始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完成后法院会安排正式开庭,庭审中必定要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例如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问题,系统风险问题,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行为与中经开操纵东方电子股票价格行为的关系问题,投资损失会计计算方法问题等,这都会导致有些投资者不符合条件必须撤诉或有些投资者损失可计算额会降低,但这一切最终需要双方辩论后由法院认定。鉴于ST东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案情复杂性、社会影响性、人数众多性及审判法院需向上级报告、慎重处理各方利益等因素,故该案审理周期一定会比一般案件来的长,己起诉的投资者应当有足够的耐心,我相信,随着第一批案件的审结,其他案件审理速度会加快。(证券时报)

作者:上海市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 本文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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