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名四川代表联名提议修改审计法

2026-02-09 20:52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207

导读:(作者:章夫, 庞惊涛, 陈文勇, 钟蓓) 本报讯(成都日报报业集团特别报道组 章夫 庞惊涛 陈文勇 钟蓓)“我国的审计模式属于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模式,弊端很多,其独立性和公开性已成为我国审计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两大难题,必须进行改革。”全国人大代表、四川遂宁高升实验小学副校长吴新春和其他四川代表团的30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希望修改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推动审计

(作者:章夫, 庞惊涛, 陈文勇, 钟蓓)

本报讯(成都日报报业集团特别报道组 章夫 庞惊涛 陈文勇 钟蓓)“我国的审计模式属于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模式,弊端很多,其独立性和公开性已成为我国审计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两大难题,必须进行改革。”全国人大代表、四川遂宁高升实验小学副校长吴新春和其他四川代表团的30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希望修改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推动审计体制改革。

 行政型审计存在诸多弊端   吴新春等代表认为,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审计工作的根本原则,在我国许多地方,审计和财政由同一位领导分管,十分比利于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的正常监督,缺少独立性,同时,由于地方审计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福利待遇等都依附于地方政府,尤其是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实施审计监督的主体与被审计对象共处在一个利益主体内,这种行政型审计模式存在的弊端十分不利于财政支出的审计。   “审计体制改革是21世纪中国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的审计体制如何融入世界审计发展的潮流,是我国入世后如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的一大课题。”吴新春等代表说: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是首选之路。

改革:修改三大法相关条款  议案提出了改革的相关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条款,使审计部门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修改的主要内容:将《宪法》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将《审计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审计机关,分别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   议案还将涉及三大法的一些修改内容作了详细说明。

资料链接:世界审计体制简介   1、立法型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于政府,主要审计政府财政。这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大多数国家采用这一模式;   2、司法型模式。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   3、行政型模式。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我国目前属于这种模式;   4、独立型。如日本的会计检查院,直接对天皇负责;   5、审计和监察职能合一,有韩国、蒙古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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