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13万元公款炒股 三原一男会计获刑

2026-02-10 16:22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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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望  吕鑫  崔瑾

三原县一名会计为了炒股,挪用公款十余万元。因犯挪用公款罪,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

马某是三原县兴发农作物良种场的会计。2010年4月6日,马某打条收取他人预交的良种场场地租赁费375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至今未入账。2015年6月10日、12日、18日,7月23日,10月21日、22日,马某又分六次将良种场的13万元转入一家证券公司,用于个人炒股。

经过盘库,截至2015年11月5日,马某管理的农作物良种场会计账短库449746.63元。而马某4张个人银行卡上截至2015年11月5日余额为94231.8元,6本银行存折上的余额为10729.97元,合计为104961.77元;2015年11月9日,马某将短库的449746.63元全部交付良种场公户账号。今年1月28日,马某向三原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赃款37500元。

三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公款归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及日常开支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截至2015年11月5日,马某管理的农场会计账短库449746.63元,但马某个人银行存款余额为104961.77元,其余13万元马某用于炒股,20余万元用于个人买房。但买房之后,马某又借款将买房所挪用款项归还存于他银行卡上,款项处于变动之中,其买房所用款项,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是否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活动。故本案犯罪数额应以马某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的13万元及2010年4月6日挪用的37500元计算,即为167500元。

因被告人马某庭审中悔罪态度明显,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马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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