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时应对名词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

2026-01-07 11:24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325

导读:和讯税务消息10月27日,2011中国税法论坛暨首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10月27日在北京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上经济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等单位共同协办。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税法改革与法律服务中国税务律师发展的机遇和挑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

和讯税务消息10月27日,2011中国税法论坛暨首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10月27日在北京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上经济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等单位共同协办。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税法改革与法律服务——中国税务律师发展的机遇和挑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孙钢就当前税务领域中一些争议性问题发表精彩讲话。

以下为发言实录:

下面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孙钢发言。

孙钢:各位代表大家下午好。昨天让我参加这个会,我只听到一个税法论坛,参加者是律师,律师和税法这两者我很感兴趣,我还对此有一些看法跟大家交流一下。但是谈什么呢?就想谈谈现在的税法本身,在座都是律师,律师是凭借法律吃饭的,法律是律师的饭碗。从律师的角度想,不知道你们认为法律是越清晰越详细越好,还是稍微模糊一点好。可能太清晰了很多事情不辩自明,就不需要律师下工夫了,相反法律稍微模糊一点,需要从这个法搬那个法,一串法推来推去,这里面律师就大有用武之地了,因为熟悉法律啊。

从现在税法本身来看,常讲要依法征税,但是如果这个法律本身并不清晰,那么碰到了这个情况以后是该征还是不该征,这不仅摆在一般的纳税人面前,摆在我们这些律师面前,同时也摆在了税务机关的面前。

今年就发生了几件事,都是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或者是解读不同,有的人认为该征,有的认为不该征,有的地方征了,有的地方没有征,这个问题我觉得很有意思,所以拿到台上跟大家一块儿分析分析。

今年几个事件,第一个事件关于房产税,《婚姻法》出来以后,搞《婚姻法》的没有想到《婚姻法》的解读引起了房屋权属的争议,又引发一个征税问题,首先在南京他们解读的契税,房屋权属发生转移,那么就负有纳税义务。如果想加名,按照税法的3%交,如果低一点是1.5%,那怎么样?很多人一看,加一个名要加这么多钱,出台已经达到反响非常大,很快他们就请示,到底要不要交税?实际上这里面就是对房屋权属转移的理解,什么叫做房屋权属转移?在《税法》上并没有明文规定。转移是形式转移,还是实质性转移,说不清楚。有的认为加入了一个名字,原来是一个人所有,100%,变成两个人了,一人50%,这也是我们想当然的认为他们两个应该是一人一半,也许人家一方觉得我应该是80%,你另一方是20%,但是谁也没有争议,也就是说只是加一个名字,就要交一半的税。这里边税法的本意是什么?本意是这种转移应该有实质性的转移,换句话说要有对价,要有货币的交易。这才是实质性的转移。否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更,还谈不说转移。

税法本身并没有解释这个转移是形式还是实质,所以操作过程中,不同的机关采取对策不一样,南京开始要征,成都已经征了,北京先不征,同样一个税法之下,大家彼此的操作不一样,就是在于解读不一样,为什么解读不一样?就是税法本身太粗,没有具体的来描绘这些具体的概念是什么。这里边不仅仅是牵扯了一个形式转移还是实质转移的问题,还牵扯到我们国家一些历史因素在这里面起作用。换句话说,之所以现在很多房屋,房主只有一个名字,原因在于当时是福利分房,分房的时候房主只是全家的代表,那个时候这种所有权的观念还没有在人们心中树立起来,所以房屋写谁的名字无所谓,写老公也行,写老婆也行,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去很纠结,但是现在不行,现在强调的是权属。《物权法》出来了,这种情况下这个加名不加名涉及到一旦婚姻解体,财产怎么分配?财产分配依据是什么?依据房屋的名字,这样使过来一些历史问题,倒账倒账倒出来一个家庭问题。

因此我个人的理解,这种加名本身只是过去权属是不明晰的,通过加名把它明晰下来,作为夫妻双方有的共同财产。那么也正式基于这一点,后来财政部发文,在婚姻存在期间也加名免税,这样才平息下来,社会上的反响平息下来。当然有一些人说,有一些年轻人还没有结婚怎么办?是婚姻存在期间是免税的,没有结婚怎么办?好吧,没有结婚,你结婚啊,结婚了就免税了。不结婚就不好说了,最后两个人是不是结婚都不一样,以后这房子肯定东分西分,你不结婚,那你交,我就是这个态度啊。你既然是确确实实要免税或者是怎么样,你结婚,一结婚就可以免税了,这个处理很简单。这是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月饼税,月饼该不该征税?有的说该,有的说不该,有的说对月饼征税是合法不合理的,我个人认为恐怖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因何在呢?我们分析一下,之所以一些人认为对于月饼应该征税,它的依据是什么呢?依据是《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里面有一条,以个人、实物、有价证券其他东西,换句话说实物的一种形式,月饼是实物,就应该是个人所得,既然是个人所得难道不交税吗?错!

这里面混淆了两个概念,一个是个人所得,第二个是个人印税所得,并不是所有的个人所得都要交税,那么哪些所得应该交税?那么在税法上采取对印税所得的规定,从各国的税法,两种方法,一种叫做正列举,一种叫做反列举。正列举就是说,在税法上列举1234567,哪些是该征税了,我列上了就是该征税了,没有列就不征。

反列举法,我在税法上只是哪些不征税,除此之外统统征睡,这是两种。我们国家采取的是什么呢?采取的是正列举,列举了多少项呢?列举了11项,11项所得,也就是说你符合这11项所得的你应该征税,你如果不符合这11项所得,虽然是所得,那不一定。我们就来看看这个月饼这11项所得里面符合哪一项呢?

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在实施条例里面,对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写的具体解释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是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工、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的其他所得。我们来看看,月饼能不能算工资?哪一个职工说,该发工资的时候,老板不发钞票,发一点月饼,肯定这个这些职工不干,我要的是钞票,我可以去购买我想去购买的东西,你给我发月饼干什么?即便是月饼生产厂家,他资金困难,没有钱了,最后说你这个月工资账给你发几份月饼算了,那个都不能算是工资,只是临时替代一下,而且大家肯定都反对,都不满意,所以第一个,月饼不能是工资的表现形式。

那是奖金吗?如果是奖金的话应该根据大家劳动情况,每个人是有差异的,有的多得,有的少得,你这个月饼是奖吗?也不是奖金。

是津贴呢?津贴要根据不同的岗位,有的岗位有,有的岗位没有。但是企业要发月饼就是每个人有份。因此也不算是津贴,那么同样的道理,它也很难说是年终加薪,还没有到年薪,劳动分红,这也不是分红的形式,是补贴吧,那也不是补贴,最后还有人是兜底的,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那个其他所得是指什么呢?这个其他所得里面有关部门对其他所得的解释是什么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为雇员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为雇佣支付的免费保险费以外的保险费,单位以免费旅游方式向雇佣、营销人员提供的奖励,雇员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处取得的股票和直接,直接以购置和见到成本的方式,从所在单位购置的购房。其他所得里面,也没有哪一项说是月饼。

工资薪金所得不是。是生产经营所得吗?也不是。是承包经营所得吗?也不是。是稿酬吗?更不是。是特许权使用费吗?也沾不上。是利息吗?股息吗?红利吗?财产租赁所得吗?财产转让所得吗?都不是。那是偶然所得吗?因为确实有一项偶然所得,但是偶然所得是指什么呢?法律上有解释,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这应该说既然不是奖金,既不是得奖,也不是中奖,也不是中彩,但是还有一条叫做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他偶然性质所得是指什么?没有解释。没有解释就不能够说明他是印税所得。为什么?我们国家采取的正列举,也就是说列举上的那么就要交税,没有列举的可以不交税。

由此来看,月饼实际上对11项所得里面,哪一项也对不上,是什么呢?它是一种福利。我们一般讲就是福利,但是福利该不该交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里面规定一个福利费是免税的,那个福利费跟月饼又不一样,那是另外一回事。

因此这种情况下,既然在《税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甚至在有关部门的文件里边也没有把月饼列入到应该征税的一个项目的话,那么当然对于月饼来说,要对它征税是于法无据的。这里面反映出一个什么问题呢?反映出现行的法律本身。我们平常很多争议的问题都跟我们目前中国法律特点,就是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过于简单。很多的情况,很多的概念、名词没有解释,没有对名词加以定义。

举一个例子来说,我们经常争议的问题就说,这次个税修订,说费用标准从2000提高到3500,这是对于个人所得税法律,老百姓用起征点。老说起征点不对,但是无论老百姓还是媒体一说就是起征点,扭都扭不过来。问题在于我们税务部门自己认为应该这么解释,本意是这个东西,但是在法律里边对起征点也好,对免征额也好,没有法律对它做过定义。现在没有税收基本法,有的是《专门法》,确实在《增值税暂行条例》里面,《营业税暂行条例》里面出现过起征点这个名词,但是在这两个《条例》里边又对起征点本身没有加以定义。既然没有定义就不能灌于它们,这也是一个法律本身该解释没有解释,然后你说你必须按照我的理解去怎么样,这有一点不是很讲理。

现在问题是什么呢?我们的法律,税法本身,依法征税,法律本身不太清晰的时候,或者是出现大家不同理解,不同的解读的时候,由谁来解释?那么现在的《立法法》,只是规定法律由人大常委会解释,而且人大常委会解释,而且要求地方提出这种要求,那么人大常委会来解释。

换句话说,在《立法法》里面可能读得不是,经济学学得不够,也没有说人大常委会主动对一些法律给予解释。这样一来,底下大家模糊不清,下面没有解释的权威机构及时加以解释,法律是如此,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由谁来解释?有的法律条文里面写明了,比如《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里面写的由财政部负责。但是《契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及《资源税暂行条例》里面都没有写谁来解释。出现问题谁的解释最权威,这里面就出现问题了。

如果法规里面没有由财政部加以解释,财政部解释了以后,它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呢?就说不大清楚了,换句话说,这个东西是由财政部解释,还是由国务院解释,法律本身没有写清楚。

我们研究中国《税法》,而中国《税法》本身现在来看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甚至还有很多缺陷,甚至很多文字上面的问题都错误很明显,比如说税科所的刘所经常说,什么人写的法?连中文都看不懂,词意都表达不清晰。现在为止他提了很多意见也没有见改,应该说文字的修订是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的,但是我们要做到这一步恐怕也不是像我们想象那么容易,作为在座的各位律师来说,在实际工作中会看到很多法律条文的缺陷也好,不完整也好,不清晰也好,希望大家也能够像我这样,随时把这些不完整的地方提出来,使我们的法律本身越来越完整,越来越清晰,这样无论是执法也好,守法也好,都有一个明确的依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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