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账务处理

2025-12-22 15:11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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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财税法规规定,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给与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财政补贴,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XX元

贷:营业外收入 XX元

土地票据是财政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不合法票据.政府部门是不能开具发票的,应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收据.

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实务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虽然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但实质上是政府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价款的折让,因此应扣减土地成本.返还3000万元地价款,实质上并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范畴.因此,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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