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简易计税是否结转到销项税

2025-12-27 21:39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440

导读:简易计税方法,又称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

固定资产简易计税是否结转到销项税

营改增后,如果企业全部项目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在此期间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是因为,在此期间,这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那么,如果以后企业出现了一般计税项目,而之前购置的(不含2016年5月1日之之前),则属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另外,《不动产进项税额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营改增以来购置且没有得到抵扣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后面有了一般计税项目,部分进项税额照样可以抵扣.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材料费用等支出,不属于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范围,相应进项税额要按照当期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规定方法如下: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固定资产简易计税是否结转到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例:甲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019年3月销售购于2008年10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收入59000元,购入时未抵扣增值税,销售时应纳增值税=59000/(1+3%)*2%

2、2019年5月销售购于2014年12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收入49000元,购入时已抵扣增值税,销售时应纳增值税=49000/(1+13%)*13%

固定资产简易计税是否结转到销项税?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做了以上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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