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甘退市 成都股民状告财政部

2026-01-12 17:40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29

导读:■据律师称,此举开了小股民状告财政部的先河 ■原告此前还将证监会告到法院,股民余先生的诉讼只是为了ST中侨的退市问题 继今年8月11日起诉中国证监会、被法院受理之后(本报曾作报道),持有8400多股ST中侨的成都股民余先生又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财政部重新对ST中侨资产重组收益进行行政复议,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8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律师称,此举开了小股民状告财政部的先河  ■原告此前还将证监会告到法院,股民余先生的诉讼只是为了ST中侨的退市问题  继今年8月11日起诉中国证监会、被法院受理之后(本报曾作报道),持有8400多股ST中侨的成都股民余先生又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财政部重新对ST中侨资产重组收益进行行政复议,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8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受理了该案。  据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称,此案开了证券市场小股民状告财政部的先河。  财政部:不受理行政复议  今年7月,余先生向财政部申请,对中侨重组中会计处理问题进行行政复议。余先生认为:“财会便[2003]12号文,否定了中侨公司资产重组收益,是导致中侨退市的根本原因。”  7月29日,财政部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为由,未予受理。  160元连告证监会财政部  今年8月8日,余先生向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诉讼书,状告中国证监会,请求法院判决证监会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明确回应。时隔一周,他又将财政部送上被告席。记者了解到,余先生把证监会、财政部双双告上法庭只花了160元的诉讼费。  成都股民:我不是无理取闹  余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绝不是无理取闹,“财政部对中侨‘企业重组不能计入利润’重新行政复议很有必要”,其理由有四:  一、12号文在事前未向社会公布,中侨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能切实履行投资中侨股票的参与权;  二、12号文述“企业重组”一句,含糊其词,使投资者无所适从,违反了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之一—————行政行为实施的依据内容清晰、具体;  三、12号文对和中侨公司有相同重组性质的郑百文、银广夏、猴王、春都等上市公司不同等对待,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  四、12号文处理的是该文被知晓以后发生的事,原则上不具备追溯能力,违反了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之一的时效制度。  ST中侨退市始末  ST中侨(000047),是深圳老牌地产股,1999年、2000年公司巨额亏损,为保牌,2001年在有关方面参与下和大连柏兴公司开始重组。  2002年9月6日,中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恢复上市申请;13日被深交所受理。  2003年2月,相关单位接财政部会计司的函文称,中侨的“企业重组不能计入利润”,恢复上市的相关条件不成立,2003年5月30日,深交所宣布深中侨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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