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是否可以帮分公司开票

2025-12-18 19:35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3191

导读:欢迎大家的到来,我们今天要和大家聊一聊总公司是否可以帮分公司开票这个话题.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总机构.是所属派出机构的首脑机关,拥有对分支机构的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权.那么我们就来直奔主题吧.

总公司是否可以帮分公司开票

合理的.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展开经营.公司如为公司法上所要求的分公司:有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权利.

所以,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发票.但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合同是由总公司签署,合同相对人就是总公司,所以很多企业不愿意付款给分公司,或者由分公司开票.

总公司是否可以帮分公司开票

分公司能否给总公司开票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

《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分公司确实为总公司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且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则分公司应当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并根据提供劳务的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公司和总公司法律关系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此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的内容主要介绍的是:总公司是否可以帮分公司开票,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总公司是可以帮分公司开票的,那么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一些账务方面的问题,我们还会在近期给大家一一解答,敬请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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