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侨退市起风波 两公司股东状告证监会“不作为”

2026-01-12 16:40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63

导读:经济观察报8月10日讯 8月8日早晨,北京的天空飘着小雨。昨天下午刚从成都赶来的余先生早早地赶到了位于石景山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是代表ST中侨(相关,行情)几十位流通股股东来状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 到法院门口时,余先生的心里依然忐忑不安,状告证监会,法院受不受理还一点谱都没有。当法院接待员看完诉状后让余先生填了三份表格、交完80元的受理费时

经济观察报8月10日讯 8月8日早晨,北京的天空飘着小雨。昨天下午刚从成都赶来的余先生早早地赶到了位于石景山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是代表ST中侨(相关,行情)几十位流通股股东来状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

到法院门口时,余先生的心里依然忐忑不安,状告证监会,法院受不受理还一点谱都没有。当法院接待员看完诉状后让余先生填了三份表格、交完80元的受理费时,余先生才长舒了一口气。

无独有偶,在前一天的8月7日,ST生态(相关,行情)的流通股股东代表张晓玮先生也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状告证监会的诉状,张先生是从上海过来的。

摆在记者面前的两份诉状,都状告中国证监会“不作为”。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罕见的两起上市公司小股东状告证监会的案子,而且都被法院受理。

  倒霉的ST中侨

在深交所挂牌的深中侨,连续三年亏损后,公司实施了重大重组——通过资产赠予和置换,2002年中期每股收益达到上出现争议,负责该公司审计的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随即征求了财政部的意见,财政部会计司在专门针对深中侨中期收益确认的12号函中称,深中侨2002年的重大重组属于“企业重组”,不能确认为收益,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修改了审计报告,深交所最终采纳了否定性的审计意见,并于5月3O日作出了深中侨退市的决定。

财政部会计司对深中侨重组行为做出“企业重组”判定是什么意思?财政部会计司的一位副司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重组其实是一种非实质性重组,非实质性重组不能确认为收益。

但无论怎样,深中侨的流通股股东都无法心理平衡,余先生认为在处理深中侨的问题上,证券监管部门“没有一碗水端平”,“暂停上市的郑百文(相关,行情)、ST吉轻工(相关,行情)、ST春都(相关,行情)、ST襄阳轴承(相关,行情)、ST渤海(相关,行情)等宜布中期盈利,它们的盈利模式也是出售资产换人资产,与深中侨如出一辙。这些公司也属于财政部会计司所判定的所谓的‘企业重组’.它们能实现赢利井恢复上市,无不是重组方施以援手。”余先生愤慨地质问:“证券监管部门为何厚此薄彼?”

  离奇的ST生态

相对于ST中侨的小股东来说,ST生态的小股东可谓是离奇受害。ST生态2002年5月13日被暂停上市,2003年1月8日恢复上市,2003年5月22日上交所决定中止ST生态上市。故事就发生在这个一波三折的过程中。

上交所终止上市的依据是:ST生态2002年中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并未按规则向上交所提交恢复上市的申请。而在之前的2003年1月8日,“恢复交易”后没有公告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于是我们在股票恢复交易后以为这下ST生态安全了,又低位补了一些仓,想摊薄原来的成本.但没想到2003年5月22日终止上市,弄得我们措手不及。”张晓玮先生告诉记者。

“但有人在这次事件中却成功出逃。”张先生分析道。1月8日到4月28日,ST生态总成交量达6.53亿股,换手率高达326%。其中的先知先觉者是谁呢?

  行政复议双双遭拒

2003年6月4日,ST生态流通股股东张晓玮等人共同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随后的6月26日证监会要求提供持股证明,7月17日法律部一位工作人员到上海向我了解情况。8月1日,证监会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书。”张先生向记者介绍。决定书中称:“经审查,本会认为;申请人作为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湖北生态农业(相关,行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认为该终止上市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向该公司提出,请求公司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而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而7月31日,ST中侨股民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与回复ST生态的决定如出一辙。ST中侨的股东余先生他们是7月4日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对此决定,深中侨股民廖先生和高女士夫妇“感到非常震惊”,廖先生说:“证监会如不予受理,应依法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是,证监会竟然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0多天后才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而且,这是在行政复议申请60天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才发出不予受理决定(ST中侨5月20日终止上市),这就完全剥夺了股民再次申请复议的机会。”

“从证监会不受理决定的表述看,理论上来说,投资者还是有机会的,可以要求公司行使行政复议权利,但已完全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首先,股东请求公司行使行政复议,必须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这一程序;如果法人股东不配合,流通股东是难以征集到10%股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ST中侨流通股权本身只占总股权的30%);其次,《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有效期限的规定是60天,而单单股东大会召开期限就将用去30天。”ST中侨的一位小股东向记者分析道。

  状告证监会

“证监会作为监管机关理应维护小股东的利益,但现在我们却被认为是一群只会捣乱的人。”一位ST中侨的小股东这样抱怨。

在ST中侨小股东们的《行政诉讼起诉书》中,他们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第九条之规定,判定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予以受理。同病相怜的ST生态亦向法院提出了同样的请求。

“这两家公司的流通股股东针对的一些问题,可能真的让监管层很尴尬,有些方面还是监管的盲区,法律也不健全。此次两家公司的股民状告证监会,也是无奈之举。”一位证券业业内人士含蓄地批评了证监会。

“其实我并没有多少ST中侨的股票,只是觉得他们太不拿我们小股东当回事!”一位投资者对记者说,“证监会认为我们作为间接受害人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新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已经取消了这种说法。所以证监会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两家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几乎同时状告证监会,也许会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后来者有一些借鉴作用,本报将随事态发展作进一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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