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负责人就《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2026-01-14 18:51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24

导读: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 兼职委员从相关行政机关、知名学者、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境外人士中选择,专职委员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深合伙人中挑选 证监会还将发布发审委工作细则 保荐制度相关文件近期可以出台 经国务院批准,1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

    兼职委员从相关行政机关、知名学者、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境外人士中选择,专职委员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深合伙人中挑选

    证监会还将发布发审委工作细则

    保荐制度相关文件近期可以出台

    经国务院批准,1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999年8月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针对市场各方关心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中国证监会此次出台《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领导提出要加强市场基础性建设、做好市场强本固基工作的要求。股票发行核准是资本市场准入的第一道关口,深化发行监管体制改革就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从源头上把好市场准入关的基础性工作。对发审委制度进行改革,强化对发审委工作的社会监督,实行保荐制度,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是进一步落实核准制下市场各方参与者各负其责、各担风险的原则,逐步强化市场主体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在发行审核制度中减少乃至取消行政介入这一改革目标的第一步,将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具体到《暂行办法》,众所周知,根据《证券法》的规定,199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了《条例》,并根据《条例》成立了发审委。从《条例》颁布到现在,发审委已历经两届。《条例》施行4年来,发审委制度作为发行审核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对在股票发行审核过程中贯彻“三公”原则、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把好上市公司准入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发行审核体制从额度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发审委工作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条例》规定委员身份应当保密,初衷是使其免受外界干扰,但在实践中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保障委员自身的权利和充分发表意见,《条例》规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但对委员的问责制度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易于产生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的情况;《条例》规定委员人数为80人,由于委员人数过多,掌握的审核标准不尽一致,且委员全为兼职,审核质量有时存在一定的差异等。针对这些问题,近两年来,证监会在《条例》框架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从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对现行发审委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对发行审核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问:新的发审委制度与原来的发审委制度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答:此次发布实施的《暂行办法》对发审委制度做了较大的改革,中心思想是全力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发审委委员的专家功能,加大发审委委员的审核责任,提高审核质量,将发审委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与《条例》相比,《暂行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一是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全面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强化委员的审核责任。三是将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人,并设部分专职委员,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将原来的二审制改为一审制,发审委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减少原有二审制情况下由于两组委员审核标准掌握不一致而造成审核结果出现重大差异的情况。五是对委员参加发审委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要求委员必须对证监会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参会前必须在审核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在会议结束时签名提交证监会等。六是将原来的9名委员开会、6票赞成为通过,改为7名委员开会、5票赞成为通过。七是设专章对发审委工作的监督作出了规定,建立了发审委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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