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优惠渐渐清晰

2026-01-24 11:22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379

导读:在不久前召开的财政部税政工作会议上,谈到“九五”税政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果,辽宁省财政厅厅长鲁昕首先想到的是税收优惠。她说,我国在税收优惠方面,最近几年有一个非常可喜

在不久前召开的财政部税政工作会议上,谈到“九五”税政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果,辽宁省财政厅厅长鲁昕首先想到的是税收优惠。她说,我国在税收优惠方面,最近几年有一个非常可喜的转变,就是产业性优惠思路越来越清晰。

   的确,最近几年,我国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已开始重视从以区域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转变,我国对软件产业的几次政策调整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199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可按6%的简易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1999年1月开始,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时扣除。

   1999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在法定17%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对依法转让软件著作权和所有权的软件产品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所得税方面,除可继续执行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对软件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也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又专门对软件的优惠政策给予了明确。该文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文还指出,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明确,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001年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6部(署)局又联合发出《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软件出口税收及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该通知规定,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这就意味着,我国软件产品将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不到两年时间,先后四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从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到全国所有地区,从6%到3%,优惠范围一次比一次宽,优惠力度一次比一次大,这种优惠被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副理事长殷志鹤评价为“前所未有”。

   适度、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各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经历过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和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后,正面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新课题,今后的目标取向如何确定,优惠方式怎么转变都是亟需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据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反映,我国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已经初步确定,其中在产业优惠上将把重点放在三个方面,即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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