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收入核算

2025-12-23 11:32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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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收入核算

1、"合同资产".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负债".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3、"合同履约成本".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4、"合同结算".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什么叫核算?会计核算的定义是什么?

核算意思就是意思是核点计算.

会计核算也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

合理地组织会计核算形式是做好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正确、及时地编制会计报表,满足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收入核算

各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

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或"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经证监会、财政部协商,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规定如下:

1.子公司在境内上市但其母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境内上市子公司可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其母公司在境内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母公司可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准则;

2.境内上市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后,拟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可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准则;

3.已在境外上市且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后在境内上市的,可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准则;

4.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上市公司,原则上均不得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准则,即应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收入核算内容到这里就介绍完了,我们现在知道了合理地组织会计核算形式是做好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正确、及时地编制会计报表,满足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奉献了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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