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员工的讲课费税前如何列支

2025-12-22 20:29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623

导读:一个人绝对不可在遇到困难时,背过身去试图逃避显示.如果大家这样做,只会使困难加倍.相反,如果面对它毫不退缩,困难便会减半.今天要和大家讨论的是什么内容?支付给员工的讲课费税前

支付给员工的讲课费税前如何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单位员工为本单位讲课,单位给员工的讲课费属于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即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为企业的劳动报酬发放表.发票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以上业务不属于员工的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同时企业也无需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支付给员工的讲课费税前如何列支

专家讲课费税前扣除要发票吗?

问题:

我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如专家讲课费),当月未超过20000元,是否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抵扣的凭证?

答案:

若专家为企业提供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则属于增值税的非学历教育服务,且每次讲课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企业应取得发票作为所得税的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之八十五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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