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华对天目药业年审未尽责 被罚90万

2026-01-18 12:24 来源:好会计 阅读量: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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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证监局公布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杨敏兰、刘志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敏兰、刘志民在对天目药业(600671)的年报审计中未对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审华被罚没90万元,杨敏兰、刘志民被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3万元。

浙江证监局表示,2014年4月14日,中审华作为天目药业2013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CHW证审字[2014]0031号),审计收费45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敏兰和刘志民。

2013年,天目药业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将受托加工业务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致使天目药业2013年财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虚增4,504.98万元、主营业务成本虚增4,504.98万元。天目药业将以前年度计提的“其他应付款——责任制考核”费用用于处理2013年末的存货和应收账款共178.39万元,致使存货跌价准备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当年多转回178.39万元,导致2013年年报利润虚增178.3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61.9%。另外,天目药业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京柏)的全部股权转让事宜已于2014年2月12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但该事项未在天目药业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在审计工作中,中审华存在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且对天目药业异常会计处理未保持充分关注,未对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及存货等执行有效审计程序,并对天目药业子公司深圳京柏股权转让期后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浙江证监局认为,中审华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之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敏兰和刘志民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审华、杨敏兰、刘志民对此提出申辩,均被浙江证监局驳回。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中审华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45万元,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杨敏兰、刘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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